买卖合同纠纷/2026-06-09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要点与证据指引1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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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房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本应获得的净利润)往往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许多守约方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因证据不足或计算方式不当,无法获得应有的预期利润。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其对“预期收益”的认定逻辑与买卖合同完全相通),结合王名成律师17年办案经验,为您深度解析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核心痛点与实操要点


一、案例引入:从一笔借款的利息,看“预期收益”如何被法院支持

(2015)岚民一初字第316号
原告王新平因被告王均利未按期偿还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王名成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利息至清偿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利息约定明确、未超法定上限,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请求(即本金占用期间的预期收益)。尽管此案为民间借贷,但其中关于“合同约定收益能否被司法保护”的裁判逻辑,与买卖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完全一致——只要预期收益明确、可预见、不违法,法院就可能支持

王名成律师提示
买卖合同中的“可得利益”类似于借贷中的“约定利息”——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守约方需证明该利益在违约发生时完全可以实现。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只获赔直接损失,而错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预期利润。


二、买卖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原《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核心要点

  • 可得利益属于损失赔偿范围,不是“空想”。
  • 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违约方在签约时能否预见到该损失。
  • 减损规则限制——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法院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三大前提

| 前提条件 | 实务痛点 | 证据关键词 | |---------|----------|-----------| | 确定性 | 损失不能是虚构或不确定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本可获取 | 合同约定、成本清单、市场报价、历史交易记录、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 | | 可预见性 | 违约方在签约时能否预见到该利润?例如:卖方明知买方用于转售,则转售利润可预见 | 合同目的条款、磋商记录、交易习惯、行业惯例 | | 合法性 | 预期利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是否涉及违法转售、资质缺失、偷逃税款等 |


三、买卖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四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如何证明“损失确实存在且具体数额”?

这是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很多当事人只知道“我亏了”,却拿不出客观证据。

应对策略

  • 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预期利润损失为……(如转售差价、运营净利润等)”。
  • 履约过程中:保存成本凭证(采购发票、运输费、人工费)、市场报价单第三方鉴定报告(如工程烂尾后的续建利润评估)。
  • 违约发生后:立即启动替代交易(如重新采购或转售),产生的差价就是可得利益损失的最佳证据。

王名成律师提醒
没有合同约定或客观数据支撑的“大概利润”,法院基本不支持。我曾代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因证据不足,300多万的预期利润最终只获赔了直接成本。委托专业律师提前构建证据链,至关重要。

痛点二:如何应对“可预见性”的抗辩?

被告常辩称:“我哪知道你把这批货转手能赚这么多钱?”

应对策略

  • 在合同中写明“乙方向甲方购买钢材,用于某某项目转售,甲方对此知情”。
  •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证明违约方在签约时已清楚守约方的商业目的。
  • 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如建筑工程行业通常利润率在8%-15%),法院可能据此酌情认定。

痛点三:守约方未履行“减损义务”怎么办?

若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不积极止损(如不另寻买家、不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贬值),法院可能扣减甚至不赔偿可得利益。

应对策略

  • 一旦对方违约,立即书面通知其“我方将启动替代交易,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减损措施(如低价处理货物、租赁替代设备等),并保存所有凭证。
  • 注意:减损措施的费用也可要求违约方承担。

痛点四:可得利益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很多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又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司法实践

  • 违约金与可得利益不能重复计算,但可择一或合并计算,只要总损失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民法典》第585条)。
  • 建议:优先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往往更高),若证据不足,再以违约金兜底。

四、以案说法:从本案利息判决看可得利益损失的核心逻辑

回到(2015)岚民一初字第316号案,虽然它属于民间借贷,但法院支持利息的逻辑与买卖合同一模一样:

  1. 约定明确:借条中明确写了“年息壹分叁厘”,双方认可。
  2. 合法上限:年利率13%未超当时法律保护的上限(24%)。
  3. 预期可获:被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原告的利息收益是确定的。

迁移到买卖合同
如果您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逾期付款,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预期利润损失”,或者“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每天损失转售利润1万元”,并签字确认,法院就有较大可能支持——前提是数额合理且不违反法律。

王名成律师团队胜诉率超90%,正是因为我们深知“约定清晰+证据扎实+合理预见”是打赢可得利益案件的铁三角。


五、律师建议:三类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注意的细节

  1. 作为买方(预购转售型):

    • 合同加上“卖方知晓买方购买该货物用于转售,转售利润为……”。
    • 保留与下家的转售合同、定金凭证,以证明可得利益的具体金额。
  2. 作为卖方(生产供货型):

    • 若对方拒收货物,及时减损(转卖或变现),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差价损失。
    • 对不可预见的巨额利润(如专利产品独家供货),尽早告知对方并留痕。
  3. 作为工程方(建设工程合同):

    • 对方中途停工,不仅要索赔直接工程款,还要主张停工期间的运营损失、管理人员工资、设备闲置费,这些都是可得利益。
    • 需要第三方造价鉴定来量化“如完工可获得的利润”。

六、总结:可得利益损失“三步走”

  1. 签约时明确约定——避免“模糊化”。
  2. 违约时固定证据——成本、市场价格、转售合同、专业鉴定。
  3. 诉讼中合理主张——结合可预见、减损规则,选择最优策略。

如果您的买卖合同已经发生纠纷,对方违约导致您损失了预期利润,不要轻易放弃。王名成律师累计办理合同纠纷案件400+,挽回损失超2亿元,擅长从杂乱材料中挖掘可得利益的关键证据。即使案件在日照以外的山东地区,也可协商委托,外地案件同样受理。


附录:相关一句话问答(收藏备用)

Q1: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可得利益,还能主张吗?
A:可以,但需要证明该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对方可以预见,且损失金额有客观证据支持(如市场价差、转售合同)。王名成律师提示:无约定时胜诉风险大,建议委托律师提前构建证据链。

Q2:可得利益损失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A: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实务中,法院通常以合同总价款的10%-30% 作为参考范围,但可预见性证据越强,支持比例越高。

Q3:对方付了违约金,还能再要可得利益吗?
A:可以,但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建议对比两者数额,选择更有利的主张方式。例如:违约金5万,可得利益20万,优先主张后者。

Q4:工程烂尾后,我能主张转售利润吗?
A:可以,但需要委托专业造价鉴定机构评估“如完工后的预期净利润”,同时证明开发商在签约时知晓你的转售目的。王名成律师曾代理此类案件,助客户获赔600余万可得利益。

Q5:外地案件,王名成律师能接吗?
A:可以。王名成律师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如济南、青岛、烟台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超90%。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原执业于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17年,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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