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08

北京取保候审中受审能力认定的争议与程序保障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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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但其适用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争议往往影响案件走向。本文以(2014)东刑初字第00085号判决书为素材,聚焦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受审能力的认定争议,剖析法院如何在“中止审理”与“恢复审理”之间权衡,为实务提供具体参照。某案中,被告人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后因“无受审能力”中止审理,却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罪,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逃避裁判的主观故意并恢复审理。这一过程揭示了受审能力认定的复杂性:既要保障被告人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程序拖延诉讼。

一、争议焦点:取保候审期间受审能力的认定标准

在(2014)东刑初字第00085号案中,辩护人提出核心抗辩:“本案无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管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对其继续审理不能保障其自我辩护权利的正当行使。”被告人管某在初次开庭时全程沉默,辩护人主张其因外伤失语、失忆,属于“不适宜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形”。然而,法院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其涉嫌参与其他犯罪,且行为过程中“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清楚”,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引出一对矛盾: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表现出缄默状态,却在取保期间正常交流,如何判断其是否真正丧失受审能力?

法院最终采取“综合判断”方法,而非单纯依赖单次鉴定结论。判决书明确:“合议庭综合判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决定本案恢复审理并无不妥。”这一做法为取保候审期间受审能力认定提供了可借鉴的步骤。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法院如何认定受审能力

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认定被告人管某具有受审能力的关键步骤如下:

  1. 审查客观行为证据:法院调取了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的行为记录。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管某在本案中止审理期间,涉嫌参与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清楚,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表明,即使被告人在原案中自称“失语失忆”,其在新案中的正常行为可作为反证。

  2. 分析被告人的对抗性态度:法院发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表现出缄默状态,对相关侦查、鉴定工作均不予以配合”。结合从其居住地起获的“大量精神疾病鉴定类书籍”,法院推断其具有“逃避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这一推理建立在被告人的选择性沉默上:其能正常阅读专业书籍,却拒绝配合鉴定。

  3. 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针对辩护人关于“假结婚证非被告人所办”的主张,法院从起获证据入手:“从管某住处起获了结婚证两套……管某与左某的结婚证经鉴定为伪造,与苗某的结婚证登记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系有效证件”。管某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同时持有两套结婚证,且在与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这进一步强化了其具有清醒判断能力的认定。

  4. 综合全案证据进行逻辑推演:法院并非仅依赖单一证据,而是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如证实管某在取保期间能正常沟通)、物证(精神疾病类书籍)等串联。判决书强调:“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管某……在被抓获后身体检查正常……结合从其居住地起获的精神疾病类书籍,可确定其具有逃避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 这一步骤要求法官对证据链进行整体审查,避免因被告人短暂沉默而武断中止审理。

三、案件启示:取保候审中的程序风险与应对

取保候审并非“一保了之”。本案中,管某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罪,且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极大,应予严惩”。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对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告人有异常行为(如沉默、自称患病)时,应及时启动动态评估,必要时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法院在恢复审理前已获知管某涉嫌新罪,并重新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 对被告人及家属:若被告人在取保期间确因疾病无法受审,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而非仅靠一己之言。同时,避免在取保期间从事可能构成新罪的活动,否则将面临更严厉刑罚(本案管某被判十一年)。
  • 对辩护人:当主张被告人无受审能力时,申请鉴定是必要步骤,但需注意鉴定的全面性。本案中,辩护人仅以“外伤失语失忆”为由,却未能反驳被告人在取保期间正常交流的事实,最终未被采纳。

法律并非惩罚工具,而是权利保障的屏障。取保候审期间,各方均应保持对司法程序的敬畏,以避免陷入“保而不审”或“审而无保”的困境。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东刑初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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