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7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会议纪要暴露居间行为要点1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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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引言:一张虚假协议背后的真实交易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介绍贿赂罪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藏在看似合规的商业往来中。而“会议纪要”或类似书面文件,常常成为暴露居间行为的“照妖镜”。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新疆本地案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刑终101号裁定书所涉王文清行贿案,揭示介绍贿赂罪的高发场景:当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出现“中间人”时,一份虚假的“股份合作章程”如何让背后的居间行为无所遁形。

(注:本案被告王文清最终被认定构成行贿罪,但案件中季某与杜某甲的“居间”关系、虚假协议的形成过程,对于理解介绍贿赂罪的证据链与辩护要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以案说法:居间行为的三种典型暴露形态

1. 虚假协议暴露“居间”本质

案件事实
2011年7、8月,季某(国家工作人员,城建集团总经理)以“干工程”为名,向王文清索要400万元。王文清基于感激季某此前为其提供的承包续签、工程款结算等帮助,以及希望季某未来为其介绍房建工程,分两次将400万元转入季某情人杜某甲提供的员工银行卡中。2013年,因餐厅员工勒索,季某与杜某甲为掩人耳目,让王文清签订一份400万元的虚假《股份合作章程》,谎称该款为王文清对餐厅的投资。

暴露点
这份《股份合作章程》看似是合法的投资协议,但经调查,王文清从未参与餐厅经营、不知餐厅盈亏,且协议签订时间晚于转款时间两年。司法机关正是通过这份“补签”的文件,认定了400万元并非真实投资,而是季某索贿、王文清行贿的“介绍费”——杜某甲作为中间人,实际负责接收并管理赃款,其行为已高度接近“介绍贿赂”的居间角色。

关键词:虚假投资协议、补签、居间人、赃款流向、经营业绩脱钩。

2. 内部承包纪要暴露利益输送链条

案件事实
2003年至2011年,王文清先后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及多份补充协议,持续承包城建集团机械项目部。季某在班子会上力荐王文清,并多次在工程款结算、管理费优惠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王文清为表示感谢,于2008年至2010年春节分三次向季某送现金130万元。

暴露点
涉案的《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书》以及会议纪要(虽判决书未直接提及,但“班子会推荐”即属于决策会议纪要内容)清晰记载了季某利用职权促成承包续签、违规优惠的过程。这些文件成为证明“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书证——王文清获得持续、优越的承包资格,正是得益于季某在会议上的“力荐”,而这一“关照”直接对应了其后的每一次送钱。

关键词:内部承包协议、班子会记录、利益输送、职务行为关联、会议纪要突破口。

3. “被勒索”与“主动送”的边界——居间行为的辩护关键

争议焦点
二审中,王文清及其辩护人提出:400万元是季某索贿,王文清属于“被勒索”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但法院最终认定:季某仅实施了“索要”行为,未达到“勒索”程度(无要挟胁迫),且王文清主观上既有“感谢”又有“想给”的心态,仍属于主动行贿。

律师提示
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被勒索”与“主动居间”的边界极为模糊。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对方主动开口要钱”就属于被勒索,从而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司法实践中,只要中间人(如杜某甲)出于自愿接受行贿人委托、主动参与沟通、安排转款、制造虚假凭证,即使贿赂行为由受贿人发起,居间人仍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关键词:索贿与勒索的区分、自愿心态、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合犯证据、辩护空间。

三、深度剖析:介绍贿赂罪案发的高风险场景

场景一:工程项目中的“居间费”

类似本案中杜某甲的角色——为行贿人提供账户、协助转款、参与伪造协议。即使中间人未直接经手现金,只要其行为“撮合”了行贿与受贿,就足以被认定为介绍贿赂。

场景二:虚假会议纪要掩盖利益交换

司法实践中,某些单位为规避监管,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不实的“分红方案”“借款协议”“劳务费标准”,实则用于掩盖行贿款的来源与去向。一旦纪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如金额、用途、受益人),即成为暴露居间行为的直接证据。

场景三:情人、亲友作为“财物保管人”

本案中,季某的情人杜某甲专门提供银行卡并管理资金,直到案发前才补签虚假协议。这种“中间人+账户管理+事后补手续”的模式,正是介绍贿赂罪最常见的案发路径。

四、律师提示:当事人必知的痛点与应对

  1. 切勿补签虚假协议:一旦案发,任何事后补签、倒签的文件都会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2. 警惕“中间人”角色:即使你主观认为只是帮忙“转个账”“传个话”,只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3. “自首”是黄金窗口:本案中王文清因自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行贿53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未自首,刑期可能翻倍。
  4. 区分“索取”与“勒索”:若受贿人使用要挟、胁迫手段,迫使你交付财物,且你未获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但这一抗辩需严格证明“胁迫”事实,难度极大。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普法锦囊)

  • 问:只是帮忙转一笔钱,没拿好处,也会构成介绍贿赂罪吗?
    答:会。只要主观上知道是贿赂款,客观上帮助了行贿与受贿的对接,即使未获利,也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 问:被对方“要钱”但没给,是否构成犯罪?
    答:不构成。行贿罪的成立要求实际给予财物,但介绍贿赂罪中,承诺撮合、沟通联络也可能被追诉。

  • 问:虚假的“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答:能。一旦纪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虚构投资、借款),反而成为证明贿赂意图的关键书证。

  • 问:行贿530万元为什么只判六年?
    答:因自首情节获得法定减轻处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减轻后可在十年以下量刑,法院综合全案判六年属适当。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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