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2026-06-07

成都从故意杀人案看刑事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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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刑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判决为切入点,剖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与“放任结果发生”之间的关系,提供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助力实务工作者精准把握诈骗罪主观要件。

一、核心争议:主观故意如何从客观行为中推定

在刑事诈骗罪中,被告人常以“无非法占有目的”为由进行辩解。正如(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判决中,被告人余淑君辩称“是过失杀到被害人”,试图否认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这表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对应关系是司法认定的核心难题。对于诈骗罪而言,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足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查方法与分层解析

(一)第一步:审查事前行为,判断犯意的形成

实践中,可从被告人事前准备行为入手。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余淑君在去周兴友家前拿了一把刀,并在磨刀石上磨过。”

这一行为直接证明了其提前准备凶器,排除了“临时起意”或“过失”的可能。类比诈骗罪,若行为人事先伪造合同、虚构资质、制作虚假凭证,即可初步推断其具有预谋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第二步:审查事中行为,判断意志因素

需重点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动是否指向犯罪结果。判决书指出:

“余淑君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周淑琼的胸部猛刺一刀”

该行为瞄准要害部位、使用致命工具、实施攻击行为,客观表现出“放任死亡结果”的故意。在诈骗罪中,若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并立即转移、隐匿、挥霍财物,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第三步:审查事后行为,判断主观状态

事后行为是推定主观故意的关键佐证。判决书载明:

“余淑君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古某某”

这种逃匿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明知行为性质及违法性。诈骗罪中,若行为人在得手后迅速失联、更换联系方式、销毁交易记录,同样可以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第四步:审查辩解合理性,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其真实性。本案中,余淑君辩称系“过失”,但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淑君在打斗中持事前准备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诈骗罪:若被告人辩称“只是借用资金后无法偿还”,但缺乏还款能力、无还款计划、甚至虚构用途,则其辩解不成立。

三、实操指引与证据链条构建

  1. 事先取证:调取行为人准备工具、伪造材料、设计诈骗方案的书证、电子数据。
  2. 事中取证:固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细节、被害人交付财物过程、资金流向记录。
  3. 事后取证:收集逃匿证据、转移财产记录、销毁凭证行为。
  4. 综合判断:将上述证据形成闭环,逐一驳斥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决虽非诈骗罪,但所体现的“主观故意推定”方法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实务中,辩护方常利用“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模糊边界进行辩护。建议办案人员:仔细审查借款用途、资金去向、还款能力、履约诚意等关键要素,必要时委托审计、会计鉴定,避免陷入“先刑后民”或“以刑代民”的误区。

进一步行动:若您正在办理诈骗案件,可通过以下方式深化分析:

  •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参考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金融诈骗类)
  • 必要时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情形

作者: 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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