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诈骗案精神损失费赔偿争议焦点解析

朱宁律师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刑事诈骗罪中,被害人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司法机关是否支持?本文以(2014)金牛刑初字第224号案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原文,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核心价值在于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
一、争议焦点: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本案虽案由为交通肇事罪,但其关于精神损失费支持与否的裁判逻辑,对刑事诈骗罪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诈骗罪中,被害人除要求返还财产外,往往主张因被骗导致的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精神损失费。然而,司法实践普遍认定: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姓名已模糊处理):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乾模、夏素兰、夏术碧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本院决定不予支持。”——(2014)金牛刑初字第224号判决书
该院明确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诈骗罪作为财产型犯罪,其核心损害为财产权益,精神损失不属“物质损失”范畴。
二、认定依据与具体步骤
1. 法律依据的层级解释
- 《刑法》第三十六条: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以“犯罪行为造成”为限。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限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仅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特定罪名中支持,诈骗罪不在此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严格区分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
2. 裁判步骤示范
步骤一:区分罪名属性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司法鉴定通常仅评估财产损失数额,不涉及人身伤害引发的精神痛苦。本案交通肇事虽造成人身伤亡,但法院仍否决精神损失费——这更强化了规则:即便存在人身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仍以物质损失为限。
步骤二:审查赔偿请求类型 律师需引导被害人将诉求划分为:
- 物质损失(如被骗金额、利息、维权费用)——可主张;
- 精神损失(如焦虑、抑郁、名誉贬损)——不可主张。
步骤三:引用判决说理 参考本案判决逻辑:“因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直接援引该表述可作为诉讼抗辩或补充代理意见。
3. 特殊情境的区分
若诈骗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可能损害名誉的情形,仍不能突破精神损失费限制,因为《刑事诉讼法》解释未设例外。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得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合并请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例外与应对策略
1. 例外情形:调解与和解
虽然判决不支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自愿赔偿精神损失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予确认。实务中,为争取从轻量刑,部分诈骗案被告人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这是唯一可实现的路径。
2. 刑事诈骗案的具体应对
- 证据固定:除损失数额外,收集因诈骗产生的医疗费凭证(如焦虑症治疗)、误工证明,作为“物质损失”主张,避免被归类为精神损害。
- 诉讼策略:若确需精神损失费,建议先由法院驳回该项请求,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避免二审法院以“程序不当”驳回全部诉请。
四、延展建议与行动指引
本案清晰展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非精神损害的“避风港”。诈骗案受害者应优先追索物质损失,如需精神抚慰,可通过以下途径:
- 主动沟通被告人及其家属,争取刑事和解纳入精神赔偿;
- 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注意诉讼时效);
- 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可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作为法律从业者,在代理刑事诈骗案时务必向委托人明确赔偿范围预期,避免因诉求不成立而浪费司法资源。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金牛刑初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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