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1

王世忠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乙方)与河北深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乙方为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的“国赫金茂府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16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监理费支付方式,2017年又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表》确认费用。但项目仅施工至地上6层即因“各种原因”陷入停工状态,甲方拖欠监理费79984.81元,乙方多次催讨未果后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在桥西区,故裁定移送。但桥西区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报请石家庄中院指定。中院最终裁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管辖。
二、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本案中两级法院的争议,反映了实务中一个常见误区——部分当事人和律师误以为监理合同是普通服务合同,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含监理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这一规则对监理单位至关重要:若监理单位起诉追讨服务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否则将面临移送风险,增加时间成本。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本案中“项目停工”的原因虽未明确,但实践中停工常与不可抗力(如政府环保政策、极端天气、规划调整等)相关。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长期中断时,当事人关心的是: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解除?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政府行为(如扬尘治理导致的停工令、规划变更);
-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
- 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导致的封锁)。
关键细节:监理单位需注意收集不可抗力证据,如政府停工通知、气象报告、公证文书等。若仅以“各种原因”笼统表述,法院可能不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影响解除权的成立。
2.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监理服务合同,需满足:
-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如项目长期停工,监理人员无法进场,或工程已实质性终止;
- 合同目的落空:监理合同的目的在于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若项目停工超过合理期限(实务中一般考虑6个月以上),且复工无望,则可以认定合同目的落空;
- 通知义务:解除权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事实。若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由解除权人承担。
3.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监理单位有权就已完成的监理服务主张费用(如本案中的结算表),建设单位不得以停工为由拒付;
- 未履行部分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单位已投入的人员调配成本、设备租赁损失等,可主张公平分担;
- 损失赔偿:若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或明知不可抗力发生仍拒绝协商,监理单位可诉请赔偿实际损失(如人员窝工费、安置费)。
三、当事人痛点与实务策略
痛点一:停工状态下,监理费是否仍应支付?
关键词:已完工结算、停工期间、监理服务中断
- 若已签订结算表(如本案),则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支付。若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停工期间未提供服务则无权主张;但若监理单位已派驻人员、提交报告等,可主张实际成本。
- 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的费用计算方式(如按人员成本保底支付)。
痛点二:不可抗力证明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举证难、证据固定、通知链
- 建设单位常以“政策原因”停工为由抗辩,但若无法提供官方文件,法院可能认定其构成违约。监理单位应要求对方提供停工通知、政府批文,并保留自己发出的催告函、现场记录。
- 关键动作:停工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明确原因和期限,并保留邮寄凭证。
痛点三:专属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
关键词:异地诉讼、时间成本、管辖异议
- 监理单位起诉时,必须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若与自身所在地距离远,将增加差旅、律师费用。本案中,原告因管辖问题两次被移送,耗费近3个月时间。
- 建议:签约时即明确工程地,避免协议约定其他地点;一旦发生纠纷,直接向工程地法院起诉。
痛点四:解除权的行使时机
关键词:时机把握、怠于行使、扩大损失
- 若停工超过6个月仍不解除,监理单位可能被视为继续履行,后续主张解除时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法院可能认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
- 建议:设置解约触发条款(如停工超过90天可单方解约),并在期限内发出解除通知。
四、律师总结与建议
本案虽然最终仅解决了管辖问题,但它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特征:专属管辖是起点,不可抗力停工的定性是关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博弈焦点。监理单位在签约时应注意:
- 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停工超过多久视为合同目的落空,并约定费用结算方式。
- 及时固定证据:停工通知、人员考勤、工作记录缺一不可。
- 善用解除权:在风险可控时主动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王世忠律师建议:遇到类似纠纷,不要仅依赖口头协商,应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程序。同时,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后者(如资金链断裂)不构成免责事由,建设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一句话问答精选
Q1:监理服务因项目停工中断,建设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A:不能。不可抗力仅免除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责任,已履行的服务应获得对价,建设单位应按结算表或实际工作量支付。
Q2:工程项目长期停工,监理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合同?
A:收集不可抗力证据(如政府停工令),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若对方15日内不回应,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
Q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去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A:必须。根据专属管辖规定,仅项目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协议约定其他地点无效。
Q4:建设单位以“环保停工”为由抗辩,监理单位如何应对?
A:要求对方提供环保部门的正式通知,并保留自己催告履行的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可主张其构成违约,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Q5: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已收取的监理费是否需要退还?
A:无需全部退还。已履行部分对应的费用合法,未履行部分如已实际发生的人员成本可主张公平补偿,剩余部分退还。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施工索赔、工程款催收等复杂案件。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1

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认定与停工损失裁判规则解析

石家庄2026建设工程领域律师深度解析与选择指南

日照2026公司合同纠纷律师解析与选择指南1

北海2026烂尾楼盘维权律师盘点与选聘策略观察

淮北2026借贷合同纠纷律师观察:五位口碑律师解析

济南2026经济纠纷律师观察:五位专精律师解析与选律指南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选择:专精型律师的差异化突围之道

2026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行业观察与精准突围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