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7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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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监理服务合同履行中的“中断”与“解除”之争

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因不可抗力(如政府禁令、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引发合同解除权纠纷,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740号)虽非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中关于合作关系的终止通知、项目交接、监理费支付条件成就等争议,与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高度关联,具有典型参考价值。本文以本案事实为引,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度剖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要件与实务痛点。

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监理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

  1. 不可抗力的“三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监理场景中,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政府政策性停工(如环保限产、疫情防控);
    •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导致施工现场无法进入);
    • 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
  2. 因果关系证明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继续(如现场封锁、人员无法到位);
    • 该障碍持续期间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工程整体停工超过合理期限)。

    痛点关键词

    • “通知义务”未履行(未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商/建设单位);
    • “减损义务”未履行(未采取替代措施如远程监理);
    • “中断时间”的举证(需保留停工令、政府文件、现场影像等)。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以本案为镜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主张“2011年5月由李文双通知原告终止合作”,但法院最终未支持其主张,理由在于:

  • 解除通知的形式:仅口头通知,无书面证据;
  • 解除后的清算:未就项目交接、人员安排、费用结算达成书面协议;
  • 继续履行事实:原告继续参与部分工作,某公司亦继续向原告支付后期款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延续”。

由此引申出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 条件 | 法律要求 | 实务痛点 | |------|--------|----------| | 通知义务 | 《民法典》第565条: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载明解除事由。 | 口头通知无效,需书面、可送达、有记录(EMS、微信聊天记录、邮件)。 | | 举证责任 |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无法履行合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 仅凭新闻报导不足,需政府文件、公证、监理日志等。 | | 协商程序 | 优先协商变更合同(如顺延工期、调整报酬),协商不成方可解除。 | 未保留协商记录,被认定为“恶意解除”。 | | 解除后果处理 | 已提供服务的费用按实结算;未提供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双方对“已服务部分”的量化标准争议大,需过程资料(考勤、周报) 支撑。 |

三、司法裁判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风险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或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通常3-6个月)。
本案启示:某公司主张2011年5月解除,但直至2017年诉讼仍就该事实争议,因超过合理期限,法院未予采信。建议: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个月内作出是否解除的决策;
  • 若继续接受履行(如甲方继续支付监理费),视为放弃解除权。

实务痛点总结:监理企业(个人)应如何防范?

  1. 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定义范围、通知期限、解除程序、违约责任豁免;
    • 增加“中止履行条款”:约定中断期间的费用分担(如按人员成本计取)。
  2. 过程证据留存

    • 建立“不可抗力事件台账”,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处理方式;
    • 监理日志中每日签名确认现场状态,避免“中断时间”扯皮
  3. 解除后的清算

    • 书面协议优先:即使口头达成一致,也需补签《工作交接确认单》《费用结算书》;
    • 财务独立:避免通过个人账户走账(本案李某、王某均因崔某个人账户引发争议);
    • 分成比例明确:若存在合作/挂靠关系,需提前书面约定,避免“惯例”漏洞。
  4. 对甲方的建议

    • 监理服务中断期间,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服务,否则保留解除权;
    • 若确认解除,需同步启动新监理单位的招标,避免工程停滞扩大损失。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1:可以,但需证明中断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优先协商变更;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解除权可能丧失。

Q2:监理费支付条件与财政评审挂钩时,不可抗力下能否主张?
A2:若服务中断后双方未解除合同,支付条件仍按原约定;若解除,已服务部分应按实际工作量计价,不受评审进度影响。

Q3: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监理费有何法律风险?
A3:容易引发款项归属争议(本案即典型),建议一律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并附言“项目名称+付款批次”。

Q4:合作/挂靠关系中的一方能否单方解除合作?
A4:可以,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解除通知有效、解除后无继续履行行为、对方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

Q5: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具体是多久?
A5:法律规定1年,但实践中建议3个月内行使,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放弃或怠于行使。

律师结语

本案揭示了一个深刻教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仅是实体权利的处置,更是程序规则的博弈。在不可抗力等情势变更下,一封未保存的微信通知、一次口头交接,均可能成为后续诉讼的致命弱点。无论是监理企业、合作包工头还是建设单位,都应当牢记:

  • 书面为王,时效至上;
  • 证据前置,清算从速。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深耕建设工程领域,以专业赋能每一份合同,守护每一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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