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07

上海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稽查应对实操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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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不少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掌握合法抗辩策略,主动证明“善意”,可有效规避补税与处罚。本文将拆解证据链构建沟通反驳两大实操步骤,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步:理解“善意取得”的法律门槛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及后续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 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一致
  • 购货方对发票虚假不知情(无主观恶意)
  • 已支付货款(或提供有效资金流证据)

核心难点:证明不知情。稽查局通常要求企业排除“应知”可能。

第二步:快速收集三类关键证据

1. 交易真实性证据

  • 采购合同、入库单、验收单、库存台账
  • 承运单、物流轨迹(第三方物流记录优于内部单据)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需与发票收款方一致),避开现金支付

2. 发票合规性证据

  • 发票原件及认证记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截图)
  • 核对发票代码、号码、金额与认证系统一致
  • 销售方工商信息(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显示其正常经营状态

3. 自身无过错证据

  • 交易前对销售方资质的尽职调查(如营业执照、纳税信用等级截图)
  • 交易完成后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时间节点证明善意)
  • 已配合上游税务局协查的回函(若已有)

第三步:向稽查局提交书面申辩

行动步骤

  1.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尽快整理上述证据并编号、制作清单
  2. 撰写《关于善意取得XX发票的说明》,重点写明:
    • 交易背景与商业合理性
    •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网上查验真伪、核对开票方信息)
    • 不知情且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注意:若上游已补税或定性虚开,可主张抵扣权)
  3. 按要求提交至稽查局法规科或审理部门,申请暂缓/豁免补税及滞纳金

第四步:准备应对反驳

稽查局常见的质疑与应对:

  • “为何不核对对方实际经营地址?” → 回复:交易时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地址与经营一致,后续迁址无告知义务
  • “付款至个人账户” → 回复:需提供业务员委托付款证明或说明原因(如紧急采购)
  • “进项发票与货物不符” → 需比对合同、入库单、发票三者货物品名、数量、金额完全一致

第五步:若被认定非善意,启动救济

  • 复议或诉讼: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关键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若上游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票方抵扣权应受保护
  • 注意:保留所有稽查阶段的沟通录音(合法)、书面回复函等

结尾延展

当前司法实践(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10627号裁定)倾向于保护善意受票企业。建议

  • 收到“异常发票”预警时立即暂停抵扣,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
  • 对同一供应商多笔发票触发风险,可委托律师介入代理谈判
  • 关注《虚开发票行政处理规则》修订动态,未来“善意”证明标准可能进一步细化

如需获取完整证据清单模板或咨询具体案件,欢迎私信或留言。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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