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5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中介撮合型行为认定要点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以新疆农业厅亚库甫江·吐尔逊案为切入点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公众往往关注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直接交易,却容易忽视一个关键角色——中介人(介绍贿赂人) 。他们游走于权钱交易的灰色地带,充当“牵线搭桥”的角色,一旦案发,同样面临刑事追诉。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原副处长亚库甫江·吐尔逊贪污、受贿案为引子,深度解析“中介撮合型”介绍贿赂罪的典型案发场景,并揭示该类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痛点。

一、案件回顾:从“索贿”到“中介”的警示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亚库甫江·吐尔逊在担任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副处长期间,利用主持项目资金划拨的职务便利,向昌吉市、岳普湖县、洛浦县、库车县等地的农业部门负责人索贿共计21万元。同时,他还利用发放免费科普图书的职务便利,通过排版印刷服务部虚开发票,骗取图书款33.6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件启示
虽然本案直接认定的是受贿罪和贪污罪,但其中暗含一类典型场景:上级部门负责人向下级单位索取财物。在这种上下级关系中,往往存在一个“中间人”负责传递信息、协调资金流向、甚至代为收受财物。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向16个县市农业部门索款,若这些款项是由某个“中介人员”代为收取、转交,则该中介人员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二、中介撮合型介绍贿赂罪的典型案发场景

介绍贿赂罪的核心行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贿赂交易。常见的中介撮合型场景包括:

场景一:上下级单位间的“资金协调人”

  • 行为模式:上级单位掌握项目资金、补贴的分配权,下级单位为争取资金,通过某位“能人”与上级负责人搭上关系。该“能人”负责传递行贿意愿、商定好处费比例,甚至直接代为转交钱款。
  • 典型痛点
    • “我只是帮忙传话,没拿一分钱” ——但法律上,哪怕未收取任何报酬,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就可能入罪。
    • “钱是单位给的,不是个人行贿” ——但介绍贿赂的对象是个人,单位行为不影响对中介个人的定性。

场景二:企业老板与官员的“掮客”

  • 行为模式:企业主想承接政府工程、获得审批,但找不到“门路”,于是委托某位与官员熟识的人(如朋友、同学、前同事)出面宴请、送礼、转交财物。该“掮客”在双方之间搭建桥梁。
  • 典型痛点
    • “我什么都没得到,就是帮朋友忙” ——但介绍贿赂罪不要求中介人获利,无偿帮助同样构罪。
    • “我不清楚钱是贿赂款” ——但主观明知是贿赂仍介绍,则构成犯罪;若确实不知,则可能不构成,但举证难度极大。

场景三:基层办事人员“牵线”上级领导

  • 行为模式:基层人员(如乡镇干部、科员)了解到上级领导有“办事需要钱”的暗示,主动替办事群众或企业联系领导,并协助转交财物。
  • 典型痛点
    • “我是被领导授意才去联系的” ——即便上级授意,若中介人积极参与,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共同受贿,而非简单的介绍贿赂。
    • “我只是按领导要求办事,没有主动撮合” ——但一旦实施了介绍行为,就突破了“被动服从”的边界。

场景四:跨区域项目中的“信息中间人”

  • 行为模式:某外地企业希望进入本地市场,通过熟悉本地官场的人员(如商会成员、老乡)打听关键官员信息、安排见面、递送“好处费”。
  • 典型痛点
    • “我不认识那个官员,只是帮人引荐” ——但引荐并促成交易,就完成了介绍行为。
    • “钱是我代收的,但全给了官员” ——代收代付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

三、该类案件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基于办案经验,以下细节是中介撮合型介绍贿赂案件中当事人最易忽略、却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

| 痛点关键词 | 法律解析 | |------------|----------| | “获利”与“未获利” | 不要求中介人获利,无偿介绍同样可构成介绍贿赂罪。但若中介人从中索取或收受了财物,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共犯。 | | “认识”与“介绍” | 只是认识双方,但未主动撮合、传递贿赂信息、安排见面等,一般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一旦主动介入,就突破了安全线。 | | “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 若中介人受单位指派进行介绍,且未体现个人意志,可能不构罪。但实践中,多数场合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 | “被动”与“主动” | 被动转交财物(如被官员要求帮忙收钱)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主动撮合则典型认定介绍贿赂。 | | “行贿人主动”与“受贿人主动” | 若中介人仅仅是应行贿人请求联系官员,未与官员共谋,则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若中介人与官员共谋并从中分赃,则构成受贿罪共犯。 | | “跨区域”风险 | 跨省、跨地区委托中介人,因信息不对称、法律认知差异,易被认定为“专门从事介绍贿赂”的“职业掮客”,量刑加重。 |

四、律师提示:如何避免陷入“中介撮合”陷阱?

  1. 明确自身角色边界:不要替任何人传递“办事需要钱”的信息,更不要代为转交现金、礼品或虚拟资产(如购物卡、电子红包)。
  2. 保留“不知情”证据:如确实不了解对方意图,切勿主动询问或猜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拒绝并记录沟通过程。
  3. 警惕“帮忙引荐”的请求:引荐本身不违法,但若引荐后多次催促、传递条件,则可能滑向犯罪。
  4. 大额资金往来必须留痕:任何代收代付行为,都需明确书面说明事由,避免被推定“明知”。
  5.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一旦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约谈,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特别是熟悉当地司法实践的律师(如新疆地区的律师)。

五、一句话问答

问:介绍贿赂罪需要中介人收钱吗?
答:不需要。即使无偿介绍,只要促成行贿与受贿,也可能构成该罪。

问:我只是引荐双方认识,没有参与送钱,算犯罪吗?
答:若引荐时明知对方目的是行贿并积极促成,仍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贿赂。

问:领导让我帮忙收钱转交,我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帮助犯),而非简单的介绍贿赂罪。

问: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
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我主动退出介绍所得,能免罪吗?
答:主动退赃是法定从轻情节,但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需结合其他情节。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