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王世忠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政府责令停工、自然灾害等)中断后,监理报酬如何计算、双方减损义务如何履行,一直是争议高发区。本文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3019号判决为样本,深入剖析其中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当事人减损义务的审查标准与司法裁量逻辑。
一、案情回溯:监理服务中断与附加报酬之争
1. 基本事实
- 合同约定:2013年10月6日,川页房地产公司与东方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服务期自通知进场之日起18个月,总报酬19.4126万元。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工程未完工延期,延期期间每月按1万元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 履行过程:监理自2013年10月17日进场,至2018年2月10日退场,期间因政府要求整改、春节放假等原因四次停工,实际服务期限达44个月零9天。其中:
- 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3月7日
- 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
- 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
- 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12日
- 争议焦点:发包方主张监理方多次更换人员、未提供监理资料、履行存在严重瑕疵,仅应付合同期内的17万元(已付);监理方则主张,按延期期间每月1万元计算,附加报酬应为26.3万元,总计45.7126万元。
2. 法院认定
-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监理实际服务期限44个月零9天,合同期内18个月报酬19.4126万元,延期26个月零9天附加报酬26.3万元,合计45.7126万元。
- 但:因监理方“大部分履行了监理义务”,履行存在瑕疵(如未提供监理月报、更换监理未经同意等),酌情支持70%,即31.9988万元,扣除已付17万元,需再付14.9988万元。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减损义务如何审查?
本案中,四次停工均系政府要求整改勒令停工,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此情形下,双方均负有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法院最终对附加报酬打折70%,正是基于对双方减损行为的综合评判。
减损义务审查的三个维度
1. 发包方的减损义务:及时通知、配合复工、避免拖延
- 痛点关键词:复工通知、进场通知、停工期间证据留存
- 发包方在政府责令停工后,应及时向监理方发送书面临时停工通知,并明确复工条件与时间。若发包方未能及时发出进场通知(本案中监理方持有4次进场通知),导致监理人员滞留现场或无法提供服务,则发包方可能承担损失扩大责任。
- 本案细节:川页房地产公司虽主张停工系政府要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通知监理方缩减人员或暂停服务,也未就复工时间进行有效协调。法院虽未直接认定发包方违反减损义务,但通过支持延期附加报酬表明: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按指令进退场的合理成本应由发包方承担。
2. 监理方的减损义务:合理调度人员、保留服务记录、及时主张权利
- 痛点关键词:监理月报、监理日志、人员考勤、资料移交
- 不可抗力中断期间,监理方并非可以完全停工。其减损义务包括:
- 合理配置留守人员:根据复工预期,保留核心人员,避免全部撤离后再重新组建造成更大成本。
- 持续履行间接收费义务:如整理监理资料、编制月报、配合质量验收准备。本案中,东方监理公司未提供一份监理月报,被法院认定为履行瑕疵,直接导致报酬打折。
- 及时向发包方书面确认中断状态:若因政府要求强制停工,应立即发函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并请求发包方书面确认延期及费用承担。
3. 司法裁量的边界:从“全部支持”到“折中支持”
- 痛点关键词:比例原则、过错相抵、自由裁量
- 法院对附加报酬仅支持70%,体现了减损义务审查的比例原则:监理方虽提供了大部分服务,但因存在更换人员、资料缺失等可归责过错,导致发包方无法正常完成验收,造成损失扩大。这部分损失应由监理方自行承担,故扣减30%。
- 关键裁判逻辑:法院并未因监理方存在瑕疵而完全否定附加报酬,而是折中处理,这符合《民法典》第591条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三、减损义务审查中的实务痛点与应对建议
痛点关键词清单
| 类别 | 关键点 | |------|--------| | 合同条款 |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延期单价、停工期间报酬支付 | | 证据管理 | 进场/退场通知、监理日志、月报、会议纪要、人员变更审批 | | 沟通留痕 | 复工申请、不可抗力通知、损失确认函、书面催告 | | 责任划分 | 是否“大部分履行”、履行瑕疵程度、是否导致验收不能 | | 时间节点 | 合同到期日、实际退场日、停工起止日(需精确到天) |
对发包方的建议
- 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在监理合同中载明政府停工、环保检查等具体情形,约定期间监理费用按比例减半或暂停支付。
-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一旦停工,立即向监理方发送《临时停工通知》并抄送证据;复工时发送《复工通知》,明确起止时间。
- 主动要求提交监理资料:即使服务中断,也应要求监理方持续提供月报、验收资料,否则可主张其未尽减损义务并扣减报酬。
对监理方的建议
- 保留全部进退场记录:包括书面通知、考勤表、工作照片、往来邮件,以证明实际服务期间。
- 即使停工也要“留痕”:可安排值班人员并记录考勤,编制《停工期间监理工作说明》,证明未擅自撤离。
- 主动要求变更协议:若预计延期严重,及时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单价和支付安排;否则可能面临法院折中裁量风险。
四、结语:减损义务是“双刃剑”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法院不会简单采用“全有或全无”的赔偿模式,而是审查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减损义务,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东方监理公司虽然获得了大部分附加报酬,但因自身履行瑕疵被扣减30%,这警示所有工程参与方:减损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你不仅要证明自己做了什么,更要证明你及时阻止了损失扩大。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商事合同、企业法律顾问)
附录:本篇相关一句话问答
-
问:监理服务因政府要求停工而中断,发包方是否必须支付延期附加报酬?
答:不一定,需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若无约定,法院会根据监理方实际服务期限及减损义务履行情况酌情支持。 -
问:监理方未提供监理月报,是否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全部附加报酬?
答:不必然丧失全部,但会被认定为履行瑕疵,导致法院酌情扣减报酬比例(如本案中的30%)。 -
问:发包方如何证明监理方未尽减损义务?
答:需保留书面催告记录、人员变更通知、监理资料缺失的往来函件,以及因资料不全导致验收不能的损失证据。 -
问: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是否可以完全停止工作?
答:不可,应合理安排留守人员,并持续进行资料整理等间接工作,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扩大损失。 -
问:法院对附加报酬打折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91条减损义务,结合监理方的过错程度(如更换人员、未提供资料)与发包方实际损失进行比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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