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5

乌鲁木齐单位行贿罪中“中间人”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与风险防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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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何某甲案看单位通过中间人行贿的刑事责任边界与防范

一、核心价值:厘清单位行贿中“中间人”的法律地位

贪污受贿犯罪链条中,行贿方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然而,当单位与个人同时参与行贿操作时,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认定中间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以(2018)新0104刑初189号判决书为素材,深度解析单位行贿罪中“通过中间人”的认定规则,为企业合规经营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提供操作指引。

二、分层展开:从案情到规范的深度拆解

(一)案情回顾:一笔44万元的“中间人”行贿链条

涉案单位新某乐公司(名称模糊处理,下同)为在某拆迁项目中获取国家工作人员朱某的帮助,其法定代表人何某乙指使哥哥何某甲,分三次向朱某行贿共计44万元。判决书指出:

“被告人新疆新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恩通过其哥哥被告人何东方,为其公司在本市高新区(新市区)拆迁的项目上能取得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司主任朱某(另案起诉)的帮助,分三次给予朱某共计44万元人民币。”

该案暴露了单位行贿中的典型模式:单位决策→委托亲属/亲信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行贿。中间人在其中扮演了“资金转达者”与“关系联络者”双重角色。

(二)争议焦点:中间人何某甲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独立行贿人”?

公诉机关指控单位、何某甲、何某乙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方辩护人提出:

“被告单位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行贿的,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由此引出核心争议:中间人何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还是应被认定为独立的行贿共犯? 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何某甲量刑时能否适用单位犯罪较轻的刑罚(如缓刑)。

(三)法院认定: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两步判断法

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后,认为:

“被告单位新疆新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被告人何东方、何东恩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4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新疆新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被告人何东方、何东恩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判断逻辑分两步:

  1. 第一步:审查“单位意志”是否存在。
    判决书未将何某甲视为独立行贿人,而是认定其行为服务于单位利益(为公司承接项目),且行贿资金来源、目的决策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某乙主导,何某甲仅是执行者。法院通过“被告人何东恩通过其哥哥被告人何东方”的表述,确认了何某甲的“中间人”角色并未脱离单位控制。

  2. 第二步:审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身份。
    何某甲虽非法定代表人,但其“经手行贿款项并传递行贿意图”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93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引用司法解释认定其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正是认可其从属性地位。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界定单位行贿中的中间人责任

基于本案裁判逻辑,企业及个人可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风险评估与合规应对:

| 维度 | 判断标准 | 本案对应证据 | |------|----------|--------------| | ① 行贿意图来源 | 由单位决策机构(如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明确决定 | 被告人何东恩(法定代表人)通过何甲实施 | | ② 行贿利益归属 | 利益直接归单位(如中标、获得项目) | 判决书提及“为公司在本市拆迁项目上能取得……帮助” | | ③ 资金性质 | 行贿款项来源于单位账户或单位控制账户 | 在案证据包括“何东恩银行卡交易信息” | | ④ 中间人独立性 | 中间人是否在单位体系内(如员工、亲属非独立分包商) | 何甲为何东恩之兄,无独立经营实体 |

操作步骤建议:

  • 企业应建立“反商业贿赂流程”,明确任何利益输送必须经法务合规部门审查,杜绝法定代表人“口头授权”绕过程序;
  • 个人若被要求充当中间人,必须记录单位作出指示的证据(如会议记录、邮件),避免事后被认定为“个人行贿”;
  • 若中间人并非单位员工(如本案中的哥哥),需判断其是否受单位实际控制:有无单位支付报酬、是否被单位明确派去行贿。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合规行动指南

本案终审判决还隐含一个重要信息:法院适用了缓刑。判决书明确:

“被告人何东方、何东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即使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主动认罪、配合调查仍可争取最有利结果。但需警惕:若中间人无法证明自己“为单位利益”,个人可能面临《刑法》第389条行贿罪更严厉的处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进一步行动建议:

  1. 立即开展合规审计:对照上述四个维度,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亲属、朋友等中间人行贿的“灰色通道”,尤其注意拆迁、工程招标等高风险领域。
  2. 签署反贿赂承诺: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明确“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界限。
  3. 留存决策证据:所有涉及外部关系的支出,必须留存书面决策文件,避免“口对口”授意导致事后不可追溯。
  4.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一旦涉案,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主动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新0104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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