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审程序/2026-06-05

成都从故意杀人案看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分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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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一、核心价值: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关键分水岭

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一认定背后,蕴含着对防卫意图、防卫限度、行为连续性等要素的严谨审查。本文以(2018)川01刑初360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刑事诈骗罪?不,是故意杀人罪中正当防卫认定的核心争议,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正当防卫认定的四大审查维度

1. 防卫意图的审查:是否存在“互殴”向“杀人”的转化?

判决书指出:“朱明福与被害人朱某2长期有积怨,在发生抓扯过程中因为朱某2把朱明福按到地上的时候,朱明福想‘你想弄死我,我还是要弄死你’。”法院对此进行分析:“分析被告人朱明福主观上具有杀人被害人朱某2的故意”。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

  • 步骤一:审查双方冲突的起因是否为单方不法侵害。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朱明福与被害人朱某2之间是有积怨,但是现在证据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具有过错,故不认定被害人朱某2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步骤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被告人供述“你要弄死我,我还是要弄死你,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表明其主观意图已从最初的争执转化为报复杀人。

2. 防卫限度的审查:手段与结果的相称性

判决书详细描述了被告人的行为过程:“在被害人朱某2被打晕并趴在地上时,被告人朱明福用手肘按住被害人朱某2的肩颈部并把朱某2的脸都压埋在泥巴里,又用拳头击打朱某2胸腹部,直至朱某2死亡”。法院由此认定:

  • 步骤三:评估防卫手段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使用“一定质量的杯子连续击打被害人朱某2的头部、太阳穴等要害部位”,在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实施攻击,手段强度远超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
  • 步骤四:考察行为结果。鉴定意见证实“朱某2的死亡原因为口鼻部及左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死亡结果。

3. 行为连续性的审查:从“扭打”到“杀人”的完整链条

判决书指出:“整个作案过程的客观行为……分析,被告人朱明福使用一定质量的杯子连续击打被害人朱某2的头部、太阳穴等要害部位,在被害人被打晕后继续把被害人的脸部按埋在泥巴里,即使朱明福认为朱某2死亡后,继续掩埋被害人尸体,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明福积极实施行为并追求、导致被害人朱某2死亡”。

  • 步骤五:审视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升级性。从最初的“口角”“抓扯”到“使用水杯击打”“压住脸部”“戳眼睛”“掩藏尸体”,行为逐步升级且持续存在,整体上构成一个连贯的杀人过程。
  • 步骤六:判断事后行为是否体现主观故意。被告人“将朱某2尸体拖至旁边一油菜田内用油菜植株覆盖”,“回家后洗澡并把打斗时穿的全身衣服、鞋子、裤子扔到灶头烧了”,这些隐匿、销毁证据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杀人故意。

4. 司法鉴定的交叉验证:客观证据对主观故意的支撑

判决书引用了多项鉴定意见:

  • “大公(物)鉴(法医)字第【2018】14号鉴定意见:朱某2的死亡原因为口鼻部及左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成公鉴(理化)字【2018】2857号”“成公鉴(法物)字【2018】2249号”等DNA、理化鉴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对被告人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朱明福右腿膝盖内侧有处瘀伤,……除上述两处伤,在朱明福身上再没发现其它伤”,说明被告人并未遭受足以引发正当防卫的严重不法侵害。

三、延展与引导:从本案看正当防卫认定的实践启示

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依法行使自卫权,但必须严格把握“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防卫手段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要件。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 当冲突升级为复仇、泄愤时,防卫性质消失,故意杀人罪成立;
  • 对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后的持续攻击,必然被认定为具有杀人故意;
  • 被告人年龄(“年近70”)、初犯等情节只能作为量刑因素,不能影响定性。

进一步行动建议: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涉及类似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重点审查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明确区分“互殴中的防卫意图”与“借机报复的杀人意图”。同时,可以申请对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司法认定——本案虽未认定,但若存在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攻击的证据,仍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川01刑初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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