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6-04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不可抗力(疫情、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服务中断。此时,合同双方能否行使解除权?如何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本文将结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1149号判决书,以案说法,深入剖析该类纠纷中的法律要点与实务痛点。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中断后的解除权之争

本案中,发包人某公司与监理人某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酬金15万元。合同履行约6个月后,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发包人试图恢复履行,但因监理人未能提供符合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双方协商未果,发包人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监理费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但因监理人存在瑕疵履行(未提供监理资质和日志),综合双方过错,判令返还5000元,驳回损失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焦点: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 监理服务中断后,如何认定双方过错与损失?
  • 不可抗力情形下,解除权有何特殊要求?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法律分析

1.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本违约等情形也构成解除权基础。

2. 无不可抗力时的解除:以本案为例

本案中,监理服务中断并非因不可抗力,而是双方协商中止后,因复工条件无法达成一致(监理人无法提供人证合一的总监)而解除。法院认定双方“均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从而支持解除。这属于协议解除+默示解除的组合,并非典型的不可抗力解除。

关键启示: 即使不存在不可抗力,只要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亦可解除,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需依据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

3. 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的解除权行使条件

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封控、极端天气、政府指令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必须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进行,且恢复无望。例如,长期封控使得工地长期停工,监理服务失去意义。
  • 及时通知并采取措施:根据《民法典》第590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 减损义务:双方均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发包人应立即寻找替代监理单位,监理人应妥善交接资料。
  •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及时主张解除,避免长期搁置导致责任不清。

本案的对比教训: 发包人主张损失20万元,但法院认为其未给监理人合理准备时间便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且损失发生在协商恢复前,因此不予支持。这提示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或服务中断时,减损义务和证据固定至关重要。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痛点领域 | 具体关键词 | 律师建议 | |----------|------------|----------| | 监理资质 | 总监理工程师人证合一、监理日志、资质证书 | 签约时核实,履约中要求定期提供 | | 费用计算 | 实际投入(工资、成本)、约定酬金与实际工作量 | 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费用明细,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 | 损失举证 | 误工损失、替代监理费用、劳务分包协议时间点 | 固定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 | 通知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函件、合同中止协议 |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中止应书面确认 | | 合同解除方式 | 协议解除、默示解除、法定解除 | 明确解除时间点,避免事后争议 |

四、律师建议:如何应对监理服务中断纠纷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服务中断后的处理方式(如暂停、终止、费用减免)。同时明确监理人员资质要求,避免“低价低质”陷阱(本案中监理费15万元与一亿元投资严重不对等,易滋生风险)。

  2. 履约过程中:定期要求监理人提交人员资质、监理日志,并书面确认。一旦出现服务中断,立即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说明原因和恢复时间,保留证据。

  3. 中断发生后:评估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若确定无法继续,及时行使解除权,并采取减损措施(如另寻监理),同时收集损失证据。

  4. 诉讼应对:重点关注监理费是否按实际服务量结算、己方是否有过错、损失是否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参考本案法院“按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调整费用”的裁判思路。

五、相关一问一答

问: 监理合同中,发包人能否因监理人未提供合格总监而直接解除合同? 答: 可以。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和违约严重性。若监理人长期无法提供人证合一的总监,导致项目验收、备案受阻,已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发包人自行另寻监理后,原监理费是否应全额返还? 答: 不必然。应扣除监理人已提供的部分服务费用,且要考量其是否存在减损义务。若原监理人未尽到交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 本案中法院为何未支持20万元损失赔偿? 答: 关键理由有二:一是发包人的损失证据(劳务分包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协商恢复履行时点, light因果关系不足;二是发包人未给监理人合理准备时间,径直签订新协议,扩大了可避免的损失。此外,监理人仅构成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故法院倾向于按过错分担。

问: 监理人主张“低价合同”抗辩能否减免责任? 答: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监理费与工程投资严重不对等,双方均未尽理性约定义务,从而酌情调整已履行部分的费用。但这种抗辩并不能完全免责,最终责任仍需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和过错认定。


许建树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专业性强,证据繁杂,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所涉案例裁判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