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协商中止导致服务中断后,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的痛点。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1149号判决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损失认定规则及责任划分,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概要:一场因监理人员资质引发的解除风波
某公司(建设单位)与某某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12个月,酬金15万元,按季度支付。合同履行5个月后,双方经协商暂停合同。次年12月,某公司要求恢复履行,但因监理单位无法指派人证合一的注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证+社保),且合同期限已过,协商未果。某公司遂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监理费5万元并赔偿误工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仅支持返还5000元(认定已履行部分价值4.5万元),驳回20万元损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需达到"根本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痛点关键词:人证合一、总监资质、合同目的、根本违约、瑕疵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主张监理单位未指派符合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认定:监理单位虽派驻了人员,但未提供相应监理资质和监理日志,构成瑕疵履行。然而,某公司在履行前5个月从未提出异议,反而按月支付费用,表明其对监理服务并非完全不认可。因此,该瑕疵履行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法院最终依据双方行为(某公司另行委托、监理单位不再履行)认定合同解除。
实操警示:
- 建设单位如对监理人员资质不满意,必须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保留交涉证据。默示接受将削弱后续主张根本违约的力度。
- 监理单位应确保持证人员实际在岗,人证合一是验收备案的核心要件,缺位可能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不可抗力或协商中止后恢复履行的解除权:需合理通知与准备时间
痛点关键词:合同中止、恢复履行协商期、准备时间、损失扩大责任
本案中,合同于2023年5月协商中止,至2023年12月20日某公司才联系恢复,且要求立即满足总监资质要求。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给监理单位合理准备时间,在协商达成前即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属于可避免的扩大损失,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实操警示:
- 在不可抗力或协商中止后,如需恢复履行,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期限(通常不少于15-30天)。
- 在对方明确拒绝或逾期不回应前,不得轻易委托第三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解除,且丧失索赔扩大损失的权利。
(三)监理费返还的计算:瑕疵履行可减轻付款义务
痛点关键词:监理费与投资正相关、市场规律、不公平对价、实际投入认定
某公司主张返还全部5万元监理费。法院考虑:
- 监理单位实际投入人工工资、管理成本,应获得对价;
- 但因其无法提供资质证明及监理日志,属于瑕疵履行,可减轻付款义务;
- 结合项目初期投资约1亿元,而全年监理费仅15万元,严重偏离市场规律,双方均未尽理性约定义务。
最终法院将已履行6个月的监理费从约7.5万元酌减为4.5万元,某公司只需返还5000元。
实操警示:
- 监理费费率过低(尤其与投资规模不匹配)可能引发监管漏洞风险,法院会以"公平原则"干预。
- 建设单位应按市场行情报价,避免因低价导致监理单位敷衍履约;监理单位应规范制作监理日志、会议纪要,作为已履行义务的核心证据。
(四)损失赔偿的举证壁垒:因果关系与避免措施
痛点关键词:损失关联性、举证责任、可预见性、替代措施
某公司主张20万元误工损失,证据为2022年12月、2023年11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法院认为:
- 损失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协商恢复履行时间(2023年12月),与监理中断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某公司未与监理单位协商即单独委托第三方,属于未采取合理避免措施;
- 该损失金额远远超过监理合同总额,不具有可预见性。
实操警示:
- 申请停工损失时,必须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指令、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损失直接因监理服务不到位导致。
- 损失金额应在合理预见范围内(通常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30%),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三、特别提示:本案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核心教训
| 主体 | 教训要点 | 风险防控建议 |
|------|----------|--------------|
| 建设单位 | 1. 对监理人员资质应及时书面异议
2. 合同中止后恢复需给合理准备期
3. 合理安排监理费比例 | 1. 合同中明确约定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资质要求
2. 每月要求提交监理日志并确认
3. 恢复履行前先发正式函件 |
| 监理单位 | 1. 人证合一必须落实
2.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
3. 明确告知合同中止后责任边界 | 1. 确保持证人员进驻现场
2. 每月提交盖章的监理月报
3. 中止时签书面协议,明确复工条件 |
四、一句话问答(3组)
Q1: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疫情)中断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A1: 不可以。应先协商复工时间,若无法协商或复工后仍无法满足资质要求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方可解除;否则可能承担损失扩大责任。
Q2:监理单位未提供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算根本违约吗?
A2: 不一定。若建设单位在履行中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接受服务,法院通常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除非该资质缺陷直接影响竣工验收。
Q3:监理费过低,法院会如何调整返还金额?
A3: 法院会依据实际投入(工资、管理成本)并结合公平原则酌减已履行部分的价值,对建设单位已付的过高部分判令返还,但不会全额支持。
五、律师简介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建设工程案件数百起,深谙裁判规则与行业痛点。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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