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棚改拆迁案中介绍贿赂罪的罪与非罪认定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好的,张律师。以下是按照您要求,以资深新媒体运营的笔触,结合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撰写的一篇深度普法文章。
信息传递还是实行行为?从一起棚改拆迁案看“介绍贿赂”的罪与非罪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工程招投标、土地征收、项目审批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中,行为人的角色往往错综复杂。有时,一个看似简单的“传话”、“牵线”行为,可能被定性为“介绍贿赂”;有时,即便是帮助传递了行贿意愿或斡旋了利益输送,也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或未参与核心的权钱交易行为,而难以入罪。
究竟“信息传递”到何种程度会滑向犯罪的深渊?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真实拆迁案,为您抽丝剥茧,剖析介绍贿赂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边界。
一、案情聚焦:一个“传送”的请求,一套“变出”的房子
本案的被告人单云刚,原为米东区古牧地镇园艺村党支部书记。在其众多宅基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时,他为了多拿补偿款、少要安置房,找到了该项目的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马明才(另案处理)。
单云刚提出的条件是:希望马明才帮忙“操作”,让自己的房屋补偿方案更有利。作为回报,他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安置房“送”给马明才。马明才接受请托后,并未亲自动手修改数据,而是将自己手下负责测绘的测量员陈豪叫来,指使陈豪在测绘报告中弄虚作假,采用“减少空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方式,为单云刚虚增了补偿面积。
最终,单云刚获得了远超其应得的补偿,马明才也如愿将一套价值47万余元的安置房登记在了自己妹妹名下。而陈豪,则因为出具了虚假的测绘报告,并收受了5万余元所谓的“好处费”,被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核心争议点在于:单云刚的行为仅仅是传递了行贿的“信息”吗?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介绍贿赂”中最核心的“实行行为”?
二、律师解析:“信息传递”与“实行行为”的边界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定单云刚构成介绍贿赂罪,而是直接认定其构成行贿罪。这恰恰说明了“信息传递”与“实行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1. 何谓“实行行为”?
在介绍贿赂罪中,“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在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斡旋,并最终促成了行贿与受贿行为完成的实质性行为。它绝不仅仅是口头传达一句话那么简单。
2. 本案中的“信息传递”为何不构成“实行行为”?
单云刚的“信息传递”表现为:他向马明才提出“想要多补偿、少要房”的请求,并承诺“送一套房子”。这一行为看似是“传递”了行贿意愿,但在法律上,它被评价为行贿罪的“犯意提出”与“约定”,是行贿行为的起点和核心组成部分。
- 主观上,单云刚是为了谋取自己多拿补偿款的不正当利益,是直接的行贿者,而非中立于行、受贿双方之外的中介人。
- 客观上,单云刚的行为具有“对价性”:他用一套房子作为“筹码”,直接与掌握公权力的马明才进行利益交换。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是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实行行为。
结论:单云刚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行贿目的和利益交换内容,是“亲自上阵”的行贿,而非“帮助他人”的牵线搭桥。他传递的不是“信息”,而是“交易要约”。
三、案件当事人痛点的细节关键词(请重点关注)
在贪污受贿案件的辩护中,以下几个细节是当事人最常关注的“痛点”,也是律师需要深入挖掘的关键点:
- 利益归属:单云刚获取的“多拿的补偿款”归其个人所有,是行贿后的非法所得。而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通常不直接获取贿赂款物的主要部分,其所得往往是“辛苦费”或“介绍费”。
- 主观明知:单云刚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换取马明才的帮助,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行贿故意”。而介绍贿赂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更模糊,他们可能更多是出于“帮忙”、“人情”的心理。
- 行为角色:单云刚是行贿链条的发起者和最终受益者,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甲方”。而介绍贿赂者更像是一个“桥梁”,撮合的是别人之间的交易。
- 核心动作:单云刚的核心动作是“承诺给予财物”,而介绍贿赂者的核心动作是“沟通、撮合”。本案中,单云刚与马明才之间没有“中介人”,是直接对话,这排除了介绍贿赂的空间。
四、律师建议
对于身处拆迁、工程、审批等高风险领域的人士,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 切勿“自己开口”:如果您需要求人办事,切忌自己直接向权力方提出利益交换的承诺。很多看似普通的“搭话”、“帮忙”,在特定语境下会直接转化为行贿的证据。
- 警惕“中间人”陷阱:如果您有朋友或亲戚在政府部门工作,希望其帮忙“牵线”,一定要明确其角色。一旦这个“中间人”参与了行受贿双方的直接协商、传递了具体的贿赂条件并促成了结果,他本人就可能从“介绍人”滑向“行受贿共犯”或“介绍贿赂罪”的深渊。对于中间人而言,“只传话,不参与”的普通信息传递,与“撮合、斡旋、促成”的实行行为,刑法评价截然不同。
- 关注“利益流向”:一切以权钱交易为核心的行为,只要您能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到与您付出不对等的巨额利益,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行贿或受贿的共犯。不要幻想自己只是“说了一句话”就能免责。
五、结语
本案的判决,生动地诠释了“信息传递”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单云刚自认为只是“提了个要求”,却不知这“要求”本身,在法律上已被评价为行贿犯罪的核心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命运。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千万不要轻信“只是传话没事”的侥幸心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深耕于贪污受贿领域的律师,能从繁杂的案卷细节中,准确抓住罪与非罪的关键点,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如您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
以下是一组与该案相关的普法一句话问答,希望能帮助您快速理解核心问题:
-
问:我只是帮人带个话,让领导“关照”一下,算不算犯罪?
- 答: 关键看你传递的“话”是什么内容。如果仅仅是传递请求关照的意愿,可能只是普通沟通;但如果传递了具体利益交换条件(如“事成之后给你XX元”),则很可能构成行贿共犯或介绍贿赂罪。
-
问:我收了朋友10万元,帮他在拆迁中“运作”多拿补偿,我没拿补偿款,我算不算行贿?
- 答: 你构成了介绍贿赂罪。你作为中间人,帮助行贿人(朋友)和受贿人(拆迁负责人)搭桥并促成了权钱交易,你收的10万元属于“中介费”。判决中会重点考察你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并积极帮助完成这个利益链条。
-
问:上面的案例里,单云刚为什么没被判介绍贿赂,而是行贿?
- 答: 因为单云刚自己是行贿的发起者和最终受益者,他用自己的房子与拆迁负责人直接进行利益交换,而不是帮助“外人”进行撮合。他是典型的“选手”,而不是“裁判”或“经纪人”。
-
问:案件中,测绘员陈豪只是“听领导的话”改了数据,为什么判了实刑?
- 答: 测绘员陈豪虽受指使,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帮助单云刚骗取国家补偿款,却依然主动实施,并因此直接收受了5万元“好处费”。法院认定他在利益链条中起到了实质性、决定性的作用(出具虚假报告是骗补的关键),因此不认定为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
更多推荐文章

乌鲁木齐2026刑事辩护律师选择指南:五位细分领域专家解

乌鲁木齐2026贪污受贿领域律师观察:五位专业律师深度解

石家庄2026职务犯罪律师行业观察与选择指南1

佛山2026职务犯罪辩护律师选择指南:专业细分下的精准匹

上海2026职务犯罪辩护新格局:五位深耕者的行业观察

乌鲁木齐棚改拆迁案中介绍贿赂罪的罪与非罪认定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信息传递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

石家庄贪污罪案发场景:事业单位虚报冒领科研经费实务解析

石家庄贪污罪案发场景:事业单位人员虚报冒领科研经费实务解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