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与实务要点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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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往往受制于项目进度、资金状况等多重因素。当不可抗力事件(如长期停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发包方与监理方均可能面临解除合同的诉求。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调解案例,深入剖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后果及实务中的核心痛点,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风险防范与应对思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例索引: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冀0191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概要:

  • 2020年11月,原告(监理单位)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为40个月,监理酬金344258元。
  •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监理服务,但被告始终未支付任何监理酬金。
  •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全部监理酬金344258元及逾期利息。
  •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合同自2025年3月3日解除;被告分两期支付监理费(首期20万元,附条件履行);原告配合办理撤场及竣工备案手续。

争议焦点:

  1. 监理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是法定解除还是协商解除?
  2. 已提供监理服务部分的酬金如何计算?是否受未按期支付的影响?
  3. 合同解除后,监理单位撤场、备案、竣工资料的交接义务如何履行?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与解除权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持续性服务合同,若因不可抗力(如项目长期停工、土地政策变更、资金链断裂且无法恢复)导致监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且合同目的(完成整个项目监理)落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实务关键词:

  • “长期停工”:通常指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如6个月以上)。
  • “政策调整”:如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变更、土地性质调整等导致项目终止。
  • “资金链断裂”:发包人无力支付监理费且无复工计划,构成根本违约。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解除权既可通过协商(如本案例调解),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注意:

  • 书面通知:解除方应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事由、依据及期限。
  • 异议期:若对方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 诉讼解除:如一方拒绝配合,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如本案例诉讼请求第一项)。

(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已履行部分的结算:监理服务已经实际提供的,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酬金(本案例中被告最终支付20万元,但原诉讼请求为344258元)。
  2. 未履行部分的终止:双方不再继续履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若因不可抗力解除,原则上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发包人存在其他违约(如长期拖欠监理费),监理人仍可主张利息损失(本案例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
  4. 配合义务:监理人应完成工程资料移交、撤场手续办理及竣工备案协助(本案例第三条明确约定)。

痛点关键词:

  • “监理费打折”:实务中,因工作未全面完成,法院可能按比例酌减(可参考行业惯例或鉴定意见)。
  • “发票与付款挂钩”:部分和解协议会约定开票后付款(如本案例),避免税务风险。
  • “撤淡备案障碍”:发包人常以资料不全、未配合验收为由拒绝办理调整,导致监理人新项目受阻。
  • “逾期支付利息”:从应付日起算(本案例从2024年12月16日起),基数按实际欠付金额。

三、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解析

痛点一:如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不可抗力并非万能抗辩,需证明:

  • 事件超出双方合理预见范围(如政府宣布项目终止);
  • 事件导致合同基础条件根本改变(如原定工程全部取消);
  • 已履行部分仅占极小比例,继续履行无意义。

证据链建议: 保留停工通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

痛点二:解除后的监理费如何计算?

  • 按比例计算:已服务时长/监理期总数 × 总酬金(但需考虑服务强度差异)。
  • 按实际工作量:如审核图纸份数、巡视次数、签证工程量等。
  • 争议解决:可申请司法造价鉴定,但成本高、周期长。

风险提示: 若合同未约定中途解除的结算方式,监理人应尽量在协商中争取“参照合同单价×已工作月数”的简化公式(本案例调解结果可能即为简化计算)。

痛点三:如何确保发包人配合撤场及竣工验收?

  • 合同明确:提前约定解除后双方配合义务(如资料清单、移交时限)。
  • 诉讼策略:将“配合办理备案手续”作为诉讼请求之一(本案例第三项由另案处理)。
  • 风险防范:不配合可能导致监理人信用记录受影响,无法承接新项目。

痛点四: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

  • 合同无约定:自应付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本案例从2024年12月16日,即起诉前一阶段)。
  • 诉讼技巧:利息可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需明确基数(如调解书第二项附条件支付条款)。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监理人(原告方):

  1. 及时固定不可抗力证据:如政策文件、停工令、发包人书面通知等。
  2. 发出正式解除通知:保留快递底单或公证送达。
  3. 主张全部酬金但准备妥协:诉讼请求可提全额(如344258元),但调解时可接受分期或折扣。
  4. 明确附带义务:要求对方配合撤场、办理备案,避免后续纠纷。

对发包人(被告方):

  1. 主动协商解除:避免被起诉后被动承担诉讼费(本案例案件受理费3231.94元由被告承担)。
  2. 分期支付降低压力:可约定附条件支付(如开票后付款),但需明确违约后果。
  3. 要求资料完整移交:作为支付前提,防范后期无法验收的风险。
  4. 保留延期抗辩权:如果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可主张减免违约金。

五、一句话问答(针对常见困惑)

1.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解除,未履行的监理费还需要支付吗?
答:不需要。合同解除后,双方仅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未履行部分自动终止。

2. 问:监理人已经工作半年,项目因政府禁令停工,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30个月的服务费吗?
答:不能。只能按实际工作比例或工作量主张相应酬金,通常不包含未服务期限。

3. 问:发包人长期欠费,监理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什么程序?
答:可以。发书面解除通知,给予合理催告期(一般30天),若对方无异议则解除生效;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确认。

4. 问: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是否需要配合竣工验收?
答:需要。监理人有义务移交已完成工作的工程资料、做质量评估报告,但发包人应承担相应协助费用。

5. 问:不可抗力证明由谁提供?需要公证吗?
答:由主张方提供证明(如政府文件、新闻报道、鉴定报告)。公证能增强证明力,但非必须,关键在于证明事件与合同履行受限的因果关系。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十余年,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索赔及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为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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