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认定标准与实务启示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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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以某工程咨询公司诉某休养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是常见但极易引发争议的免责事由。然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对监理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7378号判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及其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适用。

一、案情概要

2017年6月,某工程咨询公司与某休养所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166000元,监理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5日。合同通用条款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期时,延期监理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延期监理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合同还约定监理人延长合同工期30天内免收延期监理酬金。

2018年9月,各方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明确“最终按工程审计结果支付监理酬金”。2022年11月,省军区后勤部审计认定工程监理费为141969.27元。某休养所已支付235000元。某工程咨询公司主张还欠付390266.67元(含延期监理费),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18年9月13日《专题会议纪要》中“最终按工程审计结果支付监理酬金”是否构成对原合同结算方式的变更?

法院认为:

  1. 《专题会议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工程咨询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应视为对监理费用结算方式达成新的合意。
  2. 该约定并非付款节点,而是对监理费最终支付标准的重新确定。
  3. 某工程咨询公司虽不认可审计结果,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计存在明显错误或程序违法,亦未证明审计结果未合理反映实际服务费用。
  4. 某工程咨询公司单方催款行为不能证明双方就监理费用再达成合意。

三、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

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条款,但合同中关于“除不可抗力外”的约定,为我们深刻理解不可抗力在监理合同中的意义提供了切入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 不能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例如,突发的地震、洪水、疫情防控措施等。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政策变化”“政府行为”主张不可抗力,但需区分是具体行政行为(可预见)还是突发公共事件。

  2. 不能避免:即使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也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例如,监理单位已提前做好人员调配计划,但因突发疫情封控,人员无法进场,属于不能避免。

  3.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影响。例如,监理现场因自然灾害损毁,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工作条件。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认定难点

在监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常混淆“不可抗力”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延期”。本案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期时”才支付延期酬金,说明:

  • 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监理人通常无法主张延期酬金,因为不可抗力是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因素,双方均无过错,各自承担风险。例如,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项目停工数月,监理服务被迫中断,监理人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延期酬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非监理人原因(非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委托人自身原因(如设计变更、资金不到位、甲供材料延迟等)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可主张延期酬金。本案中,项目延期近一年,但双方后来通过会议纪要变更了结算方式,导致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获得延期酬金。

关键风险点:当事人若想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件符合“三不能”标准。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非常严格,通常只限于极端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全面封锁等。一般性的施工延误、材料价格波动、部分政府审批延迟等,往往被认定为商业风险或可预见的障碍,不构成不可抗力。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一)对监理单位的建议

  1. 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与“非不可抗力”的延期:在服务中断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判断中断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委托人原因,依据合同约定分别采取不同应对措施。若属于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供证明;若属于委托人原因,应保留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明确延期起止时间。

  2. 谨慎签署变更合同条款的文件:本案中,监理人在《专题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同意“最终按审计结果支付”,导致法院认定变更了原合同结算方式。实务中,监理人应警惕会议纪要、承诺书等文件中看似模糊的表述,避免因“签字”行为丧失有利合同权利。

  3. 审计结果“接受”与“认可”的区别:监理人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明确书面提出,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监理人仅口头否认,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二)对委托人的建议

  1. 完善不可抗力条款: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情形(如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的监理费支付方案(如暂停支付、按比例支付、事后补偿等)。避免使用“参照国家规定”等模糊表述。

  2. 注重“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可能构成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在拟定会议纪要时,应明确约定该纪要是否构成合同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范围和效力层级。

(三)不可抗力认定的举证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交: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气象报告、政府公告、新闻通报)
  •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如停工通知、现场照片、人员隔离记录)
  • 当事人已及时通知、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证明(如函件、邮件、聊天记录)

五、结语

不可抗力认定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但本案的教训告诉我们:即使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也可能因后续的补充协议而丧失原有权利。因此,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委托人,在遇到服务中断时,应第一时间准确识别中断原因,保留证据,审慎签署涉及变更合同的文件,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


相关问答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延期酬金吗?
答:一般不能。不可抗力是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因素,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期间委托人仍应支付监理费,否则监理人无权主张延期酬金。

问:会议纪要中同意“最终按审计结果支付”,还能反悔吗?
答:很难。经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通常被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该纪要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应依约履行。

问:监理人不认可审计结果,如何维权?
答: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审计存在错误或程序违法(如审计范围不符、依据文件不真实等),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审计。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许建树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33年,曾任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法官。如果您正在面临建设工程类案件,欢迎垂询,我们将以西安为核心辐射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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