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2026-04-25
佛山民营企业合规视角下企业家诈骗认定及风险防控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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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合规建设中,企业家犯罪的法律风险防控是核心环节。本文结合(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3号判决书,聚焦“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一争议焦点,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提供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的专业参考。
一、争议焦点: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梁志强辩称“被谢见云欺骗,无诈骗故意”,其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梁志强、谢见云虚构协助‘黄巧玲’办理遗产案一事诈骗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老某某、胡某乙、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诉人谢见云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有证人刘某乙、周某某、何某某、梁某某、胡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梁志强交给胡某甲的2011年12月20日借款人为‘黄巧玲’的借条,梁志强出具的承诺书,梁志强提供的笔记本相佐证,足以认定。”
关键认定方法:
- 行为连贯性审查:梁志强从2008年至2012年持续以“遗产案办案费”“疏通关系费”等名义借款,且拒绝转账要求、多次搪塞被害人见证案件进展的请求,行为具有明显欺骗性。
- 证据链闭合性:结合借据、承诺书、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梁志强提供的笔记本记录了“编造借款理由和说过的话”,直接证明其主观故意。
- 利益归属分析:谢见云供述“梁志强要求每次借款都拿现金”,且二人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如谢见云归还杨某某110万元、梁某某75万元),而非所谓“遗产案”,进一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
二、企业家合规启示:诈骗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虚构事实诈骗风险,民营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建立合规机制:
(一)建立资金往来合规审查制度
- 大额资金出借审批流程:明确单笔借款超过50万元需经董事会或风控部门审核,要求提供借款用途证明(如合同、项目文件)。
- 禁止现金交易原则:规定所有资金往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保留银行流水凭证,避免现金交付导致的证据缺失。
- 第三方验证机制:对借款方声称的“项目背景”“合作方身份”进行独立核实,如本案中被害人若核实“蔡某某”“黄巧玲”身份,即可避免被骗。
(二)强化企业家法律风险意识
- 定期合规培训:邀请刑事律师解读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常见罪名构成要件,重点讲解“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涉及“疏通关系”“涉密项目”等敏感理由的借款,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必要时咨询外部律师。
(三)完善内部监督与举报制度
- 财务部门监督职责:财务人员对异常资金流出(如频繁现金借款、无明确用途的转账)需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 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可疑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权益,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三、延伸思考:民营企业合规的刑事法律边界
本案中,梁志强、谢见云的行为从民事借款演变为刑事诈骗,核心在于“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叠加。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特别注意:
-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和能力。
- 合规管理需覆盖全流程:从合同签订、资金往来、项目执行到纠纷处理,均需纳入合规体系,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刑事风险。
建议民营企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定期开展合规审计,针对高风险领域(如融资、合作、资金拆借)制定专项合规方案,从源头防范企业家犯罪风险。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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