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26-04-16

东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核心原则与典型案例解析

一、案情回顾:同居生子后分居,抚养权争夺引诉讼

广西田林县的李氏论与李志爱系同村人,2009年底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先后生育儿子李某1(2010年出生)、女儿李某2(2015年出生)。2014年春节后,两人各自外出打工,几乎断绝联系,李志爱甚至交往了新女友。

2019年,李氏论向法院起诉,核心诉求是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各自抚养:儿子李某1多年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父亲抚养更合适;女儿李某2自出生起就跟着母亲,由母亲抚养更稳定。此外,她还要求分割2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最终因涉及家庭共有未在本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抚养权的诉求:李某1由父亲李志爱直接抚养,李某2由母亲李氏论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孩子成年后可自行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二、法官如何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3个核心裁判逻辑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抚养权权利,法院判决时始终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以下细节综合判断:

1. 「生活稳定性」是首要考量

本案中,儿子李某1(14岁)长期随爷爷奶奶(被告父母)生活,且在当地中学就读初一;女儿李某2(9岁)自出生起就跟随原告,甚至被带往外地读书。法官认为:维持现有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能减少对孩子的心理冲击——这是判决“一人抚养一个”的关键依据。

👉 痛点关键词:长期共同生活记录(如学校证明、邻居证言)、居住环境稳定性(租房合同、房产证)、照顾人连续性(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抚养证明)。

2. 「孩子意愿」需尊重(8周岁以上)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判决需考虑其真实意愿。本案中李某1已14岁,虽判决未明确提及“孩子意愿”,但结合其长期随父亲一方生活的事实,可推断其意愿与判决结果一致。

👉 痛点关键词:孩子书面声明(需法官或律师见证)、法庭询问记录(孩子出庭陈述)、日常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中孩子表达的想法)。

3. 「父母抚养能力」是基础(但非唯一)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时间精力、教育背景等,但本案中双方均为农民,经济条件差异不大,因此“生活稳定性”成为更核心的考量因素。需注意:经济条件好≠必然获得抚养权,法院更看重“能否让孩子获得持续、稳定的照顾”。

👉 痛点关键词:收入证明(工资流水、营业执照)、时间证明(工作时间安排、请假记录)、教育能力(学历证书、辅导孩子的证据)。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4个常见痛点及应对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集中在以下几点:

1. 「同居关系解除」是否需要法院判决?

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本案中原告最初的“解除同居关系”诉求,法院未单独处理,仅聚焦于抚养权和财产问题。

2. 「非婚生子女身份」如何证明?

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若父亲信息已登记)、亲子鉴定报告(若父亲否认亲子关系)、户口簿(如本案中户口簿登记了孩子与父母的关系)。若无法提供出生证明,可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3. 「抚养费」能否主张?

可以。本案中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是原告主动提出且法院认可的,但法律并未禁止主张抚养费——若一方抚养的孩子开支较大(如患病、上学),可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 「财产分割」与抚养权的关系?

财产分割与抚养权是独立诉求,但需注意: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本案中的拆迁补偿款)若涉及家庭共有(如原告、被告、孩子、老人),需另案处理,不能在抚养权纠纷中一并解决。

四、一句话问答

  1.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决与婚生子女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均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2. 8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更倾向于母亲吗?
    答:不一定,需结合“长期生活稳定性”“父母抚养能力”等综合判断。

  3.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强制要求吗?
    答:若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如出生证明、同居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4. 抚养权判决后,能申请变更吗?
    答:可以,若出现“抚养方无力抚养”“孩子意愿改变”“抚养方虐待孩子”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变更。

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029民初1133号
原告:李氏论,女,1987年4月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团,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爱,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李氏论与被告李志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氏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氏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二、儿子李某1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自行抚养;女儿李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村屯人,××××年底,被告到原告家上门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1,××××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从同居至今,双方没有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春节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至今,没有联系与往来,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被告在外已交往女朋友并多次带回青龙屯。鉴于在办理户籍登记时的事实婚姻状况,在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时,错误地把双方登记为已婚,其实际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诉请解除同居关系。关于非婚生儿女的抚养,原告认为儿子李某1已经十四周岁,近几年来,都是随爷爷奶奶生活,由被告抚养较有利于孩子的管理、成长;而女儿李某2从出生至今,都是随原告生活,从来没有离开,从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来说,应当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同时,原告认为,在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就不再支付对方孩子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同居期间,由于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外打工,没有种植任何经济林木,原告原居住的房屋因移民安置后,现已被拆除,移民安置房是原告唯一的住所,2014年之后,被告已经搬离原告家庭,已回去与其父母一起生活居住。移民安置房屋应当属于原告所有。由于双方分居多年,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归各自所有,名下的债务由自己偿还。由于被告多年来,对原告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其作为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和义务。鉴于被告目前的状况,原告多次向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及孩子的抚养等如何处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非婚生子女及家庭成员组成的事实;
3、危房拆除补助款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政府危房拆除补助款2万元,系原、被告同居共同财产。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志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放弃享有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屯人,自幼认识,××××年底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1,××××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2014年春节后双方便各自外出务工,往来较少。非婚生子李某1,近年来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在龙车中学就读初一;非婚生女李某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在南宁市武鸣区王侨镇小学就读三年级。同居期间,原、被告一户(原告李氏论、被告李志爱、李远根、李某2)获得政府扶贫移民安置指标,位于田林县异地扶贫搬迁新吉安置点有住房一套,并获得拆旧复垦补偿20000元(该款已于2019年10月22日打入被告在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01)。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儿子李某1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自行抚养;女儿李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二、请求平均分割复垦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李某1长期跟随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且在当地读书,故李某1由被告李志爱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女儿李某2从小跟随原告生活并且已由原告带往外地读书,故李某2由原告李氏论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关于原告李氏论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复垦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元,因该笔财产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共有份额,不宜在本案处理,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氏论与被告李志爱共同生育的儿子李某1由被告李志爱直接抚养,原告李氏论与被告李志爱共同生育的女儿李某2由原告李氏论直接抚养。孩子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志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天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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