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4-09

刑事辩护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要点分析(1)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856428535

六安汪永俊律师·离婚纠纷 ——专注婚姻家事,以精细化办案守护高净值家庭财产与情感边界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汪永俊律师,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婚姻家庭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婚姻家庭以外案件。汪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研修婚姻家事法方向,在校期间即参与六安市妇联家事调解实务培训,积累了对本地裁判思维的深度理解。 汪永俊律师现为六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观察员),获聘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定期参与法院家事审判庭案件研讨与调解对接。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六安地区房产分割裁判规则初探》发表于《六安律师》内刊,是六安当地少数持续输出婚姻家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青年律师。基于大量案件复盘,汪律师提炼出“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本地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由汪永俊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严格禁止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与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1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六安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协作渠道,确保财产追踪、证据固定、执行攻坚等环节高效衔接。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汪永俊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家族企业财产分割、跨境婚姻纠纷等)12件,曾成功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六安本地企业股权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计算等复杂情形。汪永俊律师本人获评“六安市优秀青年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裕安区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汪永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婚姻家庭案件4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离婚纠纷32件,离婚后财产纠纷8件,抚养权纠纷5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2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1件。其中,标的额超500万元、涉及家族企业资产分割、多套房产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12件。 典型案例一(离婚纠纷):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出轨、房产分割、存款转移、涉案金额800万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财产保全(查封两套房产及存款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出庭质证(对存款转移证据链交叉质证);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对方存在过错,女方分得60%婚内共同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典型案例二(抚养权纠纷):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抚养权、子女意愿、家暴、涉案金额200万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收集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组织调解(与法院家事调解员联合谈话)、提交类案检索(本地法院类似判例)、庭审辩论(论证母亲抚养优势);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视权。 典型案例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股权分割、到期债权、隐匿财产;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股东会决议)、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名下股权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对抗第三方对债权的主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确认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全额执行回款12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汪永俊律师专注服务六安及安徽省内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汪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约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5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万元。多位六安本地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房产分割或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六安市裕安区梅山路高速财富广场910室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六安汪永俊离婚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准解构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适用逻辑。本文结合(2019)吉0402刑初287号判决书,从自首认定支付行为影响量刑情节把握三个维度,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思路。

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双重要件

根据判决书查明事实:“2019年3月30日崔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在辩护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两个核心步骤:

  1. 主动投案的认定:需证明当事人系“自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而非被强制传唤或抓捕。本案中崔岩“主动到东吉分局投案”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2. 如实供述的边界:需确认当事人供述内容覆盖“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拖欠工资的数额、对象、政府责令支付的情况等。本案中崔岩供述“欠张某1方126万元左右,欠高某1方4万”“收到劳动仲裁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完整还原了核心事实,满足“如实供述”要件。
    辩护时可通过调取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强化自首情节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二、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从宽处罚的关键突破口

判决书明确:“鉴于被告单位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被害人,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罚。”
此情节的辩护需围绕三个要点展开:

  1. 支付时间节点:需证明支付行为发生在“提起公诉前”(本案中支付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公诉机关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符合时间要求)。
  2. 支付的完整性: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被害人收款确认书等证据,证明“全部支付”(本案中“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可佐证支付到位)。
  3. 后果的轻缓性:需论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未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等。本案中无相关负面后果记载,进一步支撑从宽处罚的理由。
    辩护时可主动收集支付凭证、谅解书等材料,向司法机关说明支付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消解作用。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精准定位主管人员角色

本案为单位犯罪,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崔岩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中需明确:

  1. 单位犯罪的核心特征:犯罪行为系“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本案中“在崔岩的决定下”签订工程合同、拖欠工资,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2.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在单位中的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决策权限(决定签订合同、支配资金)等,确认其对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
  3. 量刑的差异化: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的处罚需结合其作用、自首、支付行为等情节综合考量。本案中崔岩最终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正是综合上述情节的结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需紧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抓住自首、支付行为、单位责任等核心要点。实践中,律师应提前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支付工资、收集谅解证据,同时精准解构法律适用逻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若您遇到类似刑事法律问题,可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与辩护方案。

城市:六安
领域:刑事辩护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吉0402刑初287号

判决书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402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605430548U,单位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崔岩。
诉讼代表人王铁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联系方式:186XXXXXXXX
被告人崔岩,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本科文化,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居住地:吉林省东辽县。2015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铁成、被告人崔岩及其辩护人冯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岩系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崔岩的决定下,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分别与包工头高某1、张某1签订了《2017年辽源市理石提档、硬覆盖、巷路工程合同书》、《南部新城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合同书》,由高某1、张某1组织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该两项工程竣工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市政府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以高某1、张某1为代表的7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23740.30元。2019年1月7日,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1423740.30元,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
被告人崔岩于2019年3月30日到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主动投案。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岩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崔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岩系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5月30日在崔岩的决定下,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包工头高某1、张某1签订了《2017年辽源市理石提档、硬覆盖、巷路工程合同书》、《南部新城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合同书》,由高某1、张某1组织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两项工程竣工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市政府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以高某1、张某1为代表的7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23,740.30元。2019年1月7日,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1,423,740.30元,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
2019年9月17日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崔岩自然情况。
2、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企业信息,证实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崔岩及企业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30日崔岩到东吉分局投案。
4、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人社局移送。
5、张某1应付账款明细账,证实2019年4月21日崔岩签字承认欠张某12,400,673.94元。
6、高某1工人明细账,证实崔岩拖欠高某19名工人工资共计79,440.00元。
7、不动产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情况表、崔岩银行流水明细、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崔岩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情况。
8、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0月19日崔岩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9、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中央第八巡视组接听群众来电登记单、信访事项受理签批单、信访事项处理结案批准单、关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调查报告、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拨付外包工程款的情况说明、合同书、欠资明细表等,证实本案发生经过情况,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7日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辽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日内支付拖欠张某1、高某1等73名农民工工资1,423,740.3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10、工商档案、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1在辽源市名下未注册公司,高某1在辽源市名下注册有东辽县百泉镇山村土菜馆、东辽县泉太镇晓宇综合商店、东辽县德有种植专业合作社。
11、委托书、谅解书,证实工人已得到拖欠的工资,并表示谅解。
12、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13、被害人高某1陈述,我是2017年6月初到9月中旬到市政公司干活的,我和市政公司签的合同,市政工资一共欠我2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17万元左右。劳动仲裁部门给调解过,但是一直没有给。我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没有施工用人资质,是我们工友选我作为代表与市政集团签订的用工合同,我们都是干活工人,只不过我张罗大家一起干活。
14、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3年4月至2017年年底,我给市政公司干活,我是包轻工,负责人工,市政公司欠我个人大概245万元,欠我们56名工人工资,共计126万元。劳动监察部门给协调过,没什么结果。我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也没有施工用人资质,我是清包工。我联系其他工人一起干活,我一直与市政集团联系沟通,市政集团直接给我工钱,然后我给大伙分。
15、被害人谢某陈述,2017年5、6月份到2017年秋天,在人民大街铺地板砖,高某1雇...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