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2026-03-3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分析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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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作为专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本文结合(2023)沪0115民初XXXX号判决书,解析数据抓取行为的合规要点,为企业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一、争议焦点: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本案中,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B公司未经授权抓取其平台用户评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原告A公司的反爬机制,批量获取用户评论数据用于商业推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判决书第12页)
分析步骤

  1. 识别数据类型:区分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本案中用户评论虽公开,但需经平台授权获取);
  2. 审查获取手段:是否存在规避技术措施(如反爬协议、验证码);
  3. 评估行为后果:是否损害平台竞争优势或用户权益。

二、合规建议:数据抓取的操作规范

基于判决要点,企业开展数据抓取需遵循以下原则:

  • 事先授权:与数据来源方签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判决书第15页指出:"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数据使用构成侵权");
  • 技术合规:避免使用爬虫工具突破robots协议或反爬机制;
  • 合理使用:数据抓取目的应限于非商业用途或符合"必要限度"(如学术研究)。

三、延伸思考: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趋势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平台数据权益的保护倾向,后续企业需关注:

  1. 数据权属的界定(用户数据与平台数据的区分);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数据安全法的交叉适用;
  3. 行业自律规范(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影响。

建议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审查机制,定期评估抓取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城市:上海
领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23)沪0115民初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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