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2026-03-23
刑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争议分析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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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刑事司法实践中,诈骗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结合(2023)川01刑终XXX号判决书,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剖析,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被告人A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控方认为,A以虚假项目为由收取被害人B款项后,未用于约定用途且失联,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辩方则主张A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
二、裁判思路:结合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判决书明确指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对资金的处置方式、履约能力、事后态度等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判决书第5页)。”法院通过以下三步进行分析:
- 审查资金用途:A收取B的150万元后,仅5万元用于项目筹备,其余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判决书第6页),明显偏离约定用途;
- 评估履约能力:A在签订合同时,其名下公司已负债200余万元,不具备完成项目的资金实力(判决书第7页);
- 考察事后行为:A在B催款时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判决书第8页)。
三、实务启示:构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的论证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遵循以下方法:
- 第一步:梳理资金流向,对比行为人承诺用途与实际使用情况;
- 第二步:核查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证明;
- 第三步:收集行为人在案发后的态度证据(如是否退赔、是否配合调查)。
四、延伸思考: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常具有履行意愿,仅在交易中存在夸大或隐瞒;而刑事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直接侵吞财物。实践中需结合全案证据,避免客观归罪。
若您遇到类似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成都 领域:刑事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23)川01刑终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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