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裁判规则精要

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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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的,对方主张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学理探讨:有观点认为,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载明合同主要内容,且依法不得实质性变更,即使未另行订立书面合同,本约合同关系仍成立。
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核心权利义务条款。
中标人作出的以下承诺,因实质变更合同价款,应认定为对工程造价这一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
- 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
三、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请求以备案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
- 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审慎作出裁决。
四、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请求按变更后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违反规划许可的施工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前述许可证的,对该无效主张不予支持。
六、合同无效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赔偿:
- 工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出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
若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应相应减轻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无效时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赔偿:
- 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 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 发包人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
若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因承包人自身过错导致,应相应减轻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请求对方赔偿合同无效损失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
- 对方的过错程度;
- 请求方实际损害状况;
- 损害后果与对方过错的因果关系;
- 依照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九、借用资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企业就合同无效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出借资质企业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张出借资质企业对发包人不能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文旨在梳理归纳相关法律规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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