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2018-10-3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规则精要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第十条 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规则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顺序认定:

  1. 开工通知的优先适用:原则上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通知发出时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如场地未平整、图纸未交付等),则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实际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仍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
  2. 无开工通知时的综合认定: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综合开工报告、合同约定、施工许可证载明时间及开工条件具备的客观事实等因素予以认定。
  3. 提前进场施工的特殊情形: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 施工许可证的效力限制:依据上述第1项、第3项确定的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的,应以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为准(即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前提)。

第十一条 工期顺延的认定标准

  1. 签证与举证的平衡:当事人约定工期顺延需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若承包人未取得签证,但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申请(如书面函件、邮件等),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发包人迟延付款、设计变更等),人民法院对其合理的顺延主张应予支持。
  2. 约定失权的效力: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的,从其约定(即承包人未及时主张则丧失顺延权利)。

第十二条 发包人质量抗辩的程序处理

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由,主张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通过反诉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即质量抗辩不能直接抵销工程款请求,需通过独立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规则

  1. 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无约定时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形: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满90日后起算。
  3. 返还后的保修义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即质量保证金返还不免除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效力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黑合同”)背离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的,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冲突处理

(本条目存在不同裁判观点,现保留主流意见)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核心内容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签订备案合同时招投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变更内容亦未构成非实质性变更的,当事人一方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即招投标文件的效力优先于备案合同)。

第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的工程款责任

(本条目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裁判观点,暂予并列)

  • 观点一(连带责任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合作方对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合作开发各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观点二(合同相对性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合作方对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即签约的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十七条 合同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请求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信息(如定额标准、造价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且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优先参照真实履行的合同:参照体现当事人真实合意且已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如实际按某份合同支付进度款、进行现场管理)。
  2. 无法确定时的利益平衡:无法确定真实合意及实际履行合同的,应结合缔约过错(如哪方主导签订多份合同)、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利益平衡等因素,在数份合同的差价范围内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3. 市场价格的补充适用:依据上述第2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过大的(如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可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工程价款。

(本文集系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规则的体系化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全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细节进行专业分析。)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