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2018-10-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要旨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第二十九条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主流裁判要件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法定要件,人民法院方予支持:

  1. 合同效力要件:据以主张权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 工程质量要件: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3. 标的可处分要件:建设工程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情形;
  4. 权利行使期限要件: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

学理与实践争议

实务中存在**"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争议观点。鉴于实践中因资质缺陷、违反强制招标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若严格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将可能损害无效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未竣工工程的权利行使规则

建设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就已承建部分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裁量:

  • 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 工程是否由第三人续建;
  • 何种处置方式最能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

具体适用情形

  • 若工程由第三人续建,承包人主张待工程整体竣工后,就其承建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若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或第三人续建后再次因发包人原因停建,承包人主张直接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拍卖并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不宜折价、拍卖"的法定情形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
  2. 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达到合格标准;
  3. 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属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或军事建筑;
  5. 无法独立存在或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工程。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的催告义务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未约定催告后履行合理期限的,该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自发包人收到催告通知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催告义务的履行时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

  1.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期限届满;
  2. 合同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
  3. 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且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

第三十四条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现行有效规则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履行催告义务的,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历史争议观点

曾有观点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权利放弃的效力

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有效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约定后,承包人再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权利顺位规则

  1. 优先效力: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就该工程设立的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发包人以工程已设定抵押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追及效力:发包人以非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已转让第三人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类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文集旨在梳理法律适用要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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