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2018-11-10

合同履行中材料价格异动的法律应对路径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一、问题界定

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核心要素)应于缔约时确定,但履行过程中常因市场波动引发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原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此时,当事人需依据法律规则合理调整权利义务,平衡契约严守与实质公平。

二、应对原则与路径

材料价格上涨时,当事人应遵循“意思自治优先、法定救济补充”的逻辑顺序寻求解决方案:

  1. 协商变更
    当事人可就价格调整事宜重新磋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变更。此为最直接的私力救济方式,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若价格上涨超出商业风险范畴,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核心法律依据

(一)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吸收为法典条文)明确: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要件

  • 基础条件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 变化具有不可预见性(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
  • 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排除正常市场波动);
  • 继续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 须先经协商程序,协商不成方可启动司法/仲裁程序。

(二)争议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多元争议解决路径:

  1. 和解与调解: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一致,节约争议解决成本;
  2. 仲裁:若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当事人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可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3. 诉讼: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规则: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结论

材料价格上涨后,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若价格上涨构成情势变更且协商无果,可请求司法或仲裁机构调整合同;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依仲裁协议或诉讼途径救济。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梳理,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细节分析,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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