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18-11-16

郑某某与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2016)京01民终6767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二、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上诉请求

  1. 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
  2. 改判驳回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 租赁费主张对象错误:案外人王某将轿车及购车指标一并出售给上诉人,并同意上诉人出租指标。上诉人出售车辆后,将指标出租给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与王某已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返还车辆折价款,故租赁费应向王某主张。
  2. 遗漏诉讼主体: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王某为第三人,程序违法。

(三)被上诉人答辩

马某某未到庭,但其书面答辩意见为:同意一审判决。

四、原审诉讼请求

马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无效;
  2. 判令郑某某返还租赁费3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某某承担。

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10月23日,马某某(甲方)与郑某某(乙方)签订《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约定甲方以30,000元对价取得乙方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20年使用权。
  2. 关联案件调解:2015年,案外人王某以马某某未经其同意租赁指标购车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2015)海民初字第1156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
    • 马某某返还车辆及相关手续;
    • 马某某返还王某身份证;
    • 王某支付马某某车辆折价款11,000元;
    • 双方就该案无其他争议。
  3. 代理权争议:郑某某主张其出租指标系经王某授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王某在另案询问中明确表示,仅委托郑某某出售车辆,对案涉租赁协议不知情。

原审证据

  • 《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
  • (2015)海民初字第11561号民事调解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 当事人陈述。

六、原审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裁判理由

  1. 代理行为效力认定:郑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出租指标的行为获得王某授权,且王某明确不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注: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该代理行为对王某不发生效力,后果由郑某某自行承担。
  2. 合同效力认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明确小客车配置指标实行无偿分配,禁止转让。案涉协议违反该规定,扰乱小客车指标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3. 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郑某某应向马某某返还30,000元租赁费,其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二)判决主文

  1. 确认马某某与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无效;
  2. 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某租赁费30,000元;
  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二审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八、二审裁判理由

  1. 合同效力的再认定:案涉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关于指标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要求,扰乱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认定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2. 责任主体的确定:郑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同意其出租指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马某某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郑某某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
  3. 程序问题的审查:郑某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未追加王某为第三人不违反法定程序,郑某某可另行向王某主张权利。

九、二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审判组织

  • 审判长:李晓龙
  • 审判员:张兰珠
  • 代理审判员:赵小军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张薷芯

重写说明

  1. 专业性提升:补充法律条文的现行法对应关系(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关联),明确“强制性规定”“合同相对性”等法律概念的适用逻辑;
  2. 结构优化:将“上诉请求与理由”拆分为“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答辩”,将“审判组织”单独列为一节,使逻辑更清晰;
  3. 冗余消除:简化重复表述(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化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统一术语表述(如“对价”替代“购买”,更符合法律语境);
  4. 细节完善:明确被上诉人未到庭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补充证据清单的“原审证据”属性,增强文书严谨性。

本重写严格遵循原审判决的法律效力,未改变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仅从法律文书的规范性、逻辑性与专业性角度进行优化。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