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2019-07-01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核心要义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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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证据系认定案件事实之基石,案件事实则为法律适用之前提。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直接关乎审判质量。本文系统阐述其关键环节,包括事实与证据之关系、举证证明责任、逾期举证、证据质证、证据审核认定及签署保证书等,以供参考。

一、事实与证据之关系辨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须厘清事实与证据之关系,核心在于以下三点:

  1. 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证据的逻辑关联
    当事人主张或反驳诉讼请求,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之成立,须以证据证明。三者构成“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的逻辑链条。需明确:证据本身虽为事实(证据事实),但其功能在于证明案件事实,二者性质与作用截然不同。

  2. 证明对象聚焦于案件基本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一条,当事人需证明的对象为案件基本事实。法官审理案件应主次分明,首要任务是查明基本事实。

  3. 案件基本事实的双重内涵
    需由当事人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涵盖两方面:

    • 法律事实:引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此事实不清,则法律关系的效力与合法性无从判断。
    • 法律关系本身之事实: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内容。

二、举证证明责任之三层内涵

《解释》以“举证证明责任”替代传统“举证责任”表述,二者内涵一致,均包含三层要义:

  1. 行为责任:确定何方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2. 结果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的程度,核心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状态。
  3. 后果责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简言之,即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承担相应后果

术语修改之缘由:此修改回应社会公众证据意识的发展现状。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提交证据即完成举证”,忽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导致对败诉结果不解甚至信访。改为“举证证明责任”,旨在明确举证的核心是“证明”而非单纯“提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举证意识,规范诉讼行为,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力。

三、逾期举证之处理规则

针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关门”制度的实践困境,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后续《解释》作出修正与细化:

  1. 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2. 原则不采纳,例外可采纳: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若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人民法院仍应采纳,但可对当事人训诫、罚款。
  3. 采纳但训诫: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
  4. 再审中的采纳:再审中,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具体由《解释》再审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可予采纳。

再审阶段特别辨析:须严格区分“新证据”与“新事实”。仅当“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时,方可启动再审改判;若当事人仅提出原审结束后新发生的“事实”,则非再审审查范畴,应指引其另行起诉。

四、证据质证之核心要求

适用《解释》质证规则,须把握以下三点:

  1. 质证前置原则:任何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庭前证据交换效力:一审中,若双方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对证据无争议,开庭时应予说明;若有争议,则须当庭质证。
  3. 质证内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大小展开。

五、证据审核认定之准则

(一)正确适用“自由心证”原则

《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官依法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其要旨为:

  • 非恣意裁量: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
  • 依法依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
  • 合乎逻辑与经验: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心证过程无矛盾;
  • 公开心证:不仅公布判断结果,还需公开判断理由与过程,实现“以理服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依据《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需注意:违背公序良俗须达“严重”程度方构成排除事由。

(三)证明标准之把握

  1. 一般标准:优势证据原则(高度盖然性)
    《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证据,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时,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此为民事案件的一般证明标准。

  2. 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此系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范围有限;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怀疑时,举证方负有排除该怀疑的责任。

六、签署保证书制度之要义

为遏制虚假陈述与作证,《解释》增设保证书签署制度:

  1. 适用对象

    • 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
    • 证人:签署据实作证保证书
  2. 法理基础:当事人陈述系法定证据种类,据实陈述是其诉讼义务,亦为《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的体现。

  3. 制度目的与展望:保证书内容将通过文书样式规范。未来修订证据规则时,可考虑增设当庭宣读保证书程序,强化警示与预防作用。该制度实施以来,在防范虚假诉讼、净化诉讼环境方面已显积极效果,应予严格执行。


改写说明

  1. 结构优化:采用多级标题与列表重构内容,逻辑层次更清晰,重点更突出;
  2. 专业提升:统一法律术语(如“举证证明责任”“三性”),剔除冗余表述,行文更严谨精炼;
  3. 效力保持:严格遵循原文法律观点、释义与制度说明,未改变其核心意旨与法律效力;
  4. 细节完善:对关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的“严重”标准、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增强实践指导性。

若需进一步调整为批判性分析、比较法视角或教学注释风格,可随时沟通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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