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0-03-1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诈骗罪量刑指引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一、制定依据与目的

为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量刑透明度与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二、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

(一)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 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达“数额较大”标准(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基准刑调节: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一般情形量刑起点:诈骗数额达“数额巨大”标准(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与量刑起点:诈骗数额在八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通过信息网络、通讯工具或媒体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 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 其他严重情节。
  3. 基准刑调节: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
    • 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 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一般情形量刑起点:诈骗数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五十万元)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与量刑起点:诈骗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且具有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基准刑调节: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
    • 犯罪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 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相应比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幅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特定从严情形:具有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七种情形之一(且未作为犯罪构成事实评价的),增加基准刑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 多次诈骗:增加基准刑20%以下。
  3. 为违法活动诈骗: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 其他从重情节

(二)从宽处罚情节

  1. 因急需诈骗:因生活所迫、学习或治病急需实施诈骗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 诈骗近亲属:诈骗近亲属财物并获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20%至50%。
  3. 其他从轻情节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情节禁止重复评价:已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的情形,不得另行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2. 既遂与未遂并存

    •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且均构成犯罪的,先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再以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中较重者确定基准刑;幅度相同时,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
    •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的实行程度、损害后果、未得逞原因等,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
    • 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造成的损害等,可增加基准刑40%以下。
    • 本规则不得用于提高法定刑幅度。
  3.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诈骗数额虽达“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 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非主犯;
    • 获得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说明:本重写稿严格遵循原文意旨与法律效力,通过优化逻辑结构、精炼专业表述、规范术语使用及采用Markdown格式,提升了文本的专业性、可读性与严谨性。所有量刑标准、情节认定及法律引用均与原始内容保持一致。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