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化解析(节选)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二十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构成要件与基础刑罚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大"标准;
- 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
- 为多人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
-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追诉活动;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 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 系初犯、偶犯;
-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情节较重"的立案标准
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序号 | 制毒物品名称 | 数量标准 | | :--- | :--- | :--- | | 1 | 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 | 2 | 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 | 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 | 3 | 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 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 | 4 | 醋酸酐 |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 | 5 |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 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 | 6 |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 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 | 7 |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 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 | 8 | 其他制毒物品 | 与上述物品数量相当 |
特殊规则:存在本罪名"特殊情形"之一的,上述数量标准按**50%**折算。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毒物品数量在前述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该标准5倍;
- 达到前述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第3至6项之一;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制毒物品数量达到前述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
- 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第3至6项之一;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法定类型
下列情形属于本罪的"特殊情形":
- 曾因本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年内曾因本罪受过行政处罚;
- 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多次实施,或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 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混合制毒物品的折算规则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境,每种均未达到前述数量标准,但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为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达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立案标准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
- 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
- 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或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
-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 抗拒铲除。
(二)"数量大"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不予追诉的法定情形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
- 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0000株以上;
-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
二十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一)构成要件与基础刑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多次实施;
-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立案标准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以上、不满该标准;
- 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
- 向多人或多次非法提供;
-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
- 造成严重后果;
-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的"数量较大"标准;
- 非法提供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标准,且具有前款第3至5项情形之一;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人身损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 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从重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伤亡人数达到前款第1项标准的3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 造成损失后,有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行为,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
-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徇私舞弊从重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 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
- 致使30人以上中毒;
-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流失;
-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灭失;
-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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