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1-11-05

共享会员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研究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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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概况

(一)当事人主体

  • 原告:X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对影片的在线传播享有排他性权利。
  • 被告:M公司
    运营视频播放类APP,提供在线视频服务的市场主体。

(二)被诉行为事实

M公司未经X公司许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被诉行为:

  1. 自行购买X公司VIP会员账号;
  2. 在其运营的APP中,以“共享会员”为名义,向平台用户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三)诉辩核心主张

| 主体 | 主张内容 | |--------|--------------------------------------------------------------------------| | 原告 | M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 | 被告 | 1. 与X公司无竞争关系;
2. 合法购买会员账号,无主观过错;
3. “共享会员”属商业模式创新,未扰乱X公司经营且未获利。 |

(四)裁判结果

  • 一审:认定M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互联网行业商业道德,损害X公司合法权益并减少其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94.6万元、合理开支5.4万元。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一)竞争关系认定:突破“同业”的广义解释

  1. 法律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传统“狭义竞争关系”限于同业经营者,但互联网经济下,用户注意力、流量已成为核心竞争资源,竞争范围突破行业界限,延伸至对核心经营资源的争夺。

  2. 本案适用逻辑
    X公司与M公司均以“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为核心业务,二者在用户流量、交易机会等关键利益维度存在直接冲突。因此,二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行为正当性审查:三维度综合评判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从主观过错、行为可责性、损害后果三方面进行审查:

  1. 主观过错认定
    M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视频平台“会员付费回收版权成本”的核心营利模式;其作为X公司VIP会员,明确知晓会员服务的有偿性及账号使用限制,仍实施被诉行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2. 行为可责性分析
    X公司VIP会员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个人使用,禁止转借/租借,且对同时登录设备数量严格限制”。M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有偿获取的会员权限向不特定用户开放,直接违反权利人的自主经营设定,破坏其账号管理秩序,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

  3. 损害后果论证

    • 直接损害:M公司用户无需向X公司支付会员费即可观看VIP内容,攫取了X公司的交易机会,直接减少其会员收费收益并分流用户流量;
    • 间接损害:此类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抑制版权投资与内容创新意愿,最终损害消费者对高质量视频内容的可及性。

(三)裁判结论

M公司以“共享创新”为名义,实质是不当利用他人经营资源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改写说明

  1. 结构优化:采用分级标题(如“一、基本案情与裁判概况”下分“当事人主体”“被诉行为事实”等子项)、列表(诉辩主张对比表)等Markdown元素,强化逻辑层次与可读性;
  2. 专业表达:统一法律术语(如“独占被许可人”“主观过错”),删除冗余表述(如“自称‘共享会员’服务”调整为“以‘共享会员’为名义”),提升严谨性;
  3. 逻辑强化:在“竞争关系认定”中明确“核心竞争资源”的互联网特性,在“行为正当性审查”中突出“不特定用户”“自主经营设定”等关键论证节点,使裁判逻辑更清晰;
  4. 效力保持:严格遵循原审事实、法律适用与裁判结论,未改变任何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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