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2023-12-14

二手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吴丁亚

吴丁亚律师

13552751245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亚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600多起案件,收费合理,尽职尽责,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中包国际贸易公司、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实业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整、资产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处置项目。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博雅教育科技(北京)中心北京红客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迪赛安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律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案例:代理北京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股权对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办理尽职调查、出具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代理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乘客挽回多项经济损失,南航进行了赔礼道歉。代理唐山市某装饰公司票据纠纷案,起诉招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四名被告,成功获赔壹佰万元及利息。代理赵某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使保险公司从分文不赔到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代理某科技集团诉北京某电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为该科技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代理诉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代理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索赔全部工程款。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北京某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代理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离婚,并且黄某赔偿了刘某的精神损失费。代理章某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7万余元。代理著名作家谭某维护著作权一案,通过发送律师函,与台湾某出版社社长谈判等非诉方式,使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代理赵某等七人诉南宁某杂志社劳动争议案,成功获得经济赔偿34万余元。代理沈阳市某交警大队长刘某受贿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宜昌市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最终判处缓刑。代理平顶山市杨某集团盗窃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代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于X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代理王X、田X、冯X贪污刑事案件。代理中国A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B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代理徐X与李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B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北京A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张店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王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例。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改变房屋用途法院判决书案例。中海xx退房解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后被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裁决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房产公司迟延交房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案例。房产中介公司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佣金判决案例。等500多起案例未完待续......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一按我帮您炜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网:http://www.12580lawyer.com/

一、案件核心争议

二手抵押车交易中,若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订立合同,后续因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车辆被处置,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二、基本案情

(一)交易主体与事实

  1. 出卖人:陈某某(从事二手抵押车销售业务)
  2. 买受人:唐某某
  3. 关键交易事实
    • 2022年9月21日,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车辆出售信息;
    • 2022年10月2日,唐某某在经营二手抵押车生意的朋友江某陪同下与陈某某协商购车;
    • 陈某某明确告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其已代付部分贷款127,600元,但剩余贷款金额不明,且不负责过户,需唐某某自行联系车主办理;
    • 唐某某知悉上述情况后,以125,000元价格购得车辆并实际占有。

(二)纠纷发生经过

  1. 2022年10月3日起,唐某某自行联系车主协商还贷及过户事宜;
  2. 2022年11月4日,唐某某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
  3. 2022年11月8日,案涉车辆因抵押权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被拖走;
  4. 唐某某以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
    • 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
    • 判令陈某某返还购车款125,000元、保险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向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机动车档案资料确认:

  • 案涉车辆登记抵押权人为前述融资租赁公司;
  • 该车辆历经多次交易,因贷款未清偿,始终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法院审理与裁判

(一)裁判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1. 欺诈行为的认定
    陈某某在交易时已明确披露车辆系抵押车、无法协助过户等关键事实;唐某某在专业人士陪同下购车,且后续自行联系车主协商过户,足以证明其对车辆权利瑕疵已充分知悉。据此,陈某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

  2. 合同效力与风险承担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唐某某已支付购车款,陈某某已交付车辆,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车辆在唐某某占有期间被抵押权人拖走,系车辆既有权利瑕疵导致的风险现实化,该后果应由明知瑕疵仍自愿交易的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律评析与实务启示

(一)核心法律争议: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本案焦点在于出卖人是否应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

  1. 权利瑕疵担保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 免责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免除上述担保责任。

(二)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逻辑

  1. “明知”的认定标准
    唐某某在专业人士陪同下购车、出卖人明确告知抵押事实、买受人自行联系车主协商过户等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抵押权瑕疵。
  2. 风险自担的正当性
    买受人明知权利瑕疵仍以显著低于无瑕疵车辆的价格交易,可视为其自愿接受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此种基于意思自治的风险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受到司法尊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三)实务启示

  1. 对买受人的警示

    • 抵押车交易的核心风险在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可能导致车辆被依法处置;
    • 购买抵押车本质是“风险与低价并存”的交易,贪图低价而忽视风险可能面临“钱车两空”;
    • 交易前应通过车管所查询等专业渠道,全面评估权利瑕疵的内容、实现可能性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2. 对出卖人的规范建议

    • 专业商家负有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需清晰、明确地告知车辆所有已知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状态);
    • 建议将瑕疵披露内容载入书面合同,并由买受人签字确认,以固定“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降低纠纷风险。

结论:本案明确了二手抵押车交易中“买受人明知权利瑕疵则风险自担”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涉足抵押车交易需优先完成尽职调查,切勿因低价忽视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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