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19-11-06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实录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概要

(一)婚姻基础与感情破裂事实

  1. 婚姻关系:原告王某某(男)与被告刘某某(女)于2010年相识,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育有一子。婚生子主要由王某某父母协助照料,与双方共同居住。
  2. 感情破裂原因: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公婆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因长期出差,未能有效调和家庭冲突,致夫妻沟通渐少,感情逐步淡漠。

(二)主要财产状况

  1. 不动产:王某某于2009年(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置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
  2. 动产: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宝马牌轿车一辆,登记于王某某名下。

(三)争议触发

2016年底,王某某提出协议离婚,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初,王某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程序与代理过程

(一)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判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无可能,遂代理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刘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第二次诉讼:因子女抚养争议再次驳回

  1. 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律师代理王某某再次起诉。
  2. 刘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3. 庭审中,王某某以工作繁忙、父母年迈无力协助抚养为由,主张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并自愿支付抚养费;刘某某无合理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4. 因双方就子女抚养互相推诿,法院认为离婚条件不成熟,再次驳回原告诉请。

(三)第三次诉讼:调解结案

王某某第三次起诉时,刘某某认可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可能,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及双方律师协作,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三、调解协议核心内容

经法院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婚姻关系解除:王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
  2. 子女抚养
    • 婚生子抚养权归王某某所有;
    • 婚生子暂随刘某某共同生活(具体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
  3. 财产分割
    • 婚前购置的朝阳区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两年内向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0万元;
    • 婚后购置的宝马轿车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10万元;
    • 双方各自名下存款、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评析

(一)法律程序视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自由系公民法定权利,协议离婚不成时,诉讼离婚是法定救济途径。本案中,刘某某通过管辖权异议、推诿子女抚养等方式拖延诉讼,虽属行使诉讼权利,但客观上延长了婚姻破裂后的痛苦周期,增加了司法资源消耗。

(二)实务启示

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常因情绪对立采取非理性策略。本案经三次诉讼方解决,凸显感情确已破裂时,固执拖延不仅无法挽回婚姻,反而加剧双方身心损耗,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潜在伤害。建议当事人面对婚姻危机时保持理性,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人身与财产争议,最大程度降低离婚对各方(尤其是子女)的负面影响。

说明:本文以法律文书规范为标准,对原始事实进行专业化重构,删除冗余表述,精准使用法律术语,通过结构化排版强化逻辑层次,完整保留原案事实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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