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2022-01-06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法律分析报告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失和,张某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应诉时主张:若法院判决离婚,需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另查明,张某于2011年10月12日与所在单位签订《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核心约定如下:

  • 住房补贴总额为人民币75.6万元;
  • 补贴专项用于家庭住房消费;
  • 补贴款自2012年1月起分15年按月发放完毕。

二、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一)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的法律属性

  1. 权属性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需符合购房、租房等特定用途,不得随意提取。

  2. 财产构成
    住房公积金本质为工资性收入的延伸,由职工个人工资扣缴部分与单位配套资助部分共同组成,属于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长期储蓄型资金。

  3.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规则

  1. 取得时点区分原则
    分割时需严格区分财产取得于婚前或婚后,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部分进行分割,婚前积累部分归个人所有。

  2. 分割方式选择
    因离婚并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法定事由(如购房、退休、重大疾病等),实践中通常采用折价补偿模式:先计算双方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总额,由数额较高的一方就差额部分向另一方支付货币补偿。

三、本案具体计算与裁判逻辑

(一)可分割数额的计算

张某住房补贴总额75.6万元,发放期15年(180个月),具体计算如下:

  1. 月补贴标准:756,000元 ÷ 180个月 = 4,200元/月;
  2. 婚姻存续期间的补贴发放时段:自2012年1月(补贴起发日)至2020年4月(离婚诉讼提起日),共计32个月;
  3. 可分割的住房补贴权益价值:4,200元/月 × 32个月 = 134,400元

(二)裁判要点

尽管张某尚未实际领取全部补贴款项,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应当取得”的立法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确定归属的预期权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案涉134,400元住房补贴权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应当取得”的认定标准,依法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 因该款项尚未完全发放至张某个人账户,不具备直接分割的现实条件,故应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由张某向刘某支付该部分权益的50%(即67,200元)作为补偿。

四、结论

离婚诉讼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财产性权益的分割核心在于界定权益的产生或取得时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但尚未实际领取的部分,即使形式上未进入个人账户,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折价计算后进行公平分割。

本案的处理既遵循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共担共享”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可预期财产权益”的合理保护,平衡了双方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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