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2022-01-07

离婚诉讼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分割原则与实务处理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郑某与刘某于1987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现金提取部分

    • 2003年11月25日,郑某名下M证券某营业部账户分两次提取现金,合计人民币98,505元;
    • 2003年10月22日,刘某名下M证券某营业部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6,417元。
  2. 证券账户资产
    郑某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截至2004年8月29日总资产为人民币201,836.08元,具体构成为:

    • 资金余额:329.32元;
    • A股票:5,000股,市值7,950元;
    • B股票:198,220股,市值155,206.26元;
    • C股票:55,500股,市值38,350.50元。

二、法律原则与分割规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若符合上述条件,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予以分割。

(二)股票类财产的分割方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规定,分割规则如下:

  1. 协商优先原则:法院应首先引导当事人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
  2. 按比例分配原则: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存在障碍时,法院可按有价证券数量比例分配,判决生效后由当事人自行办理操作;
  3. 限制转让财产的处理:对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离婚诉讼中不予直接分割,当事人可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
  4. 可期待权利的处理:股票期权等价值不确定的可期待权利,因非既得财产利益,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权利价值确定或可行权时另行主张。

(三)股票权属与收益的认定规则

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股票的性质及收益归属,应按以下标准认定:

  1. 权属认定

    • 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股票,属个人财产;
    •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以共同财产追加投资导致资产混同且无法区分的,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权属份额。
  2. 收益归属

    •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所购股票的婚后收益部分,优先由双方协商分割方式;
    • 协商不成的,将收益折合市值,由股票持有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分割客体为收益的财产价值,而非股票本身)。

三、本案分析与裁判要旨

  1. 财产性质认定:无特殊书面约定或相反证据时,郑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提取的现金及郑某名下证券账户资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分割原则:前述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具体操作遵循“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按比例分配证券数量、现金直接分割”的规则;
  3. 操作指引:证券资产可判决按持股数量比例分配,当事人需在判决生效后,依据证券交易规则及登记结算规定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说明:本文集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旨在阐述一般性法律原则。具体案件处理须以有权机关查明的事实及最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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