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1-02-02

事实婚姻的司法认定:以同居生子为视角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界定与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事实婚姻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法定时间要件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1. 时间要件: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必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该时间点为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定截止线);
  2. 实质要件:共同生活时双方已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核心结论:同居关系(无论持续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本身不构成事实婚姻。未满足上述全部要件的,法律上仅认定为同居关系,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参考案例:李某甲与朱某事实婚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 当事人: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甲;
  • 关系事实: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子女情况:共同生育四名子女,诉讼时均已成年;
  • 争议请求:2012年6月朱某诉至法院,主张:
    1.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李某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理由为李某甲与第三者同居)。

(二)法院裁判要旨

1. 一审(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 事实婚姻认定:双方1982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早于1994年2月1日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
  • 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解除优先调解,调解无效且原告坚持离婚的,判决准予解除;
  • 财产分割
    • 房产:共同 宅院一处,北屋东侧四间归朱某居住,西侧一间及配房一间归李某甲居住;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甲名义承包的11.9亩土地中,朱某享有1.75亩承包经营权。

2. 二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维持事实婚姻认定:驳回上诉,确认一审认定正确;
  • 财产分割细化
    • 房产:未登记产权的宅院及宅基地不直接判决所有权,基于照顾妇女权益原则,判决北屋中间三间及东头一间归朱某居住使用,西头一间及配房归李某甲;
    • 土地承包经营权:朱某仅对家庭承包份额内的1.7亩(11.9亩的1/7)享有权利,子女的承包经营权需另行主张;
  • 精神损害赔偿:朱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甲与第三者同居,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北大法宝)

三、法律要点归纳

  1. 认定的法定性与历史性:事实婚姻的时间窗口已于1994年2月1日关闭,此后不再认定新的事实婚姻;
  2. 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核心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时间与实质要件,同居生子并非事实婚姻的转化条件
  3. 解除程序:以调解为优先,调解无效且原告坚持离婚的,法院可判决解除;
  4. 财产处理原则
    • 未登记产权的财产,法院通常判决居住、使用权,避免直接分割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以家庭内部份额为基础;
  5. 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主张过错方(如与他人同居)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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