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22-04-25

董某诉何某探望权纠纷案分析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董某(案发时17周岁,高中生)之父母于2009年9月离婚,其初始由母亲何某直接抚养。2013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董某抚养权归父亲。

2018年6月15日,董某乘坐出租车回家时,发现已再婚的何某尾随其后;何某随即指使他人强行将董某带至他处,意图行使探望权。该强制探望行为导致董某产生恐惧心理,长期躲避,无法专注学业,成绩显著下滑。

2018年10月,董某以原告身份起诉,主张何某的探望行为严重扰乱其正常学习与生活秩序,请求法院判令中止何某的探望权。

二、法律规范与法理分析

(一)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与行使边界

  1. 权利属性:探望权属法定人身权利,基于父母子女血缘关系产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护。
  2. 核心原则:探望权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根本前提,权利保护附随于该条件。
  3. 中止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此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概括性条款,可因探望方式不当、探望人自身状况、被探望子女特定状态等引发。

(二)子女意愿的法律地位

  1. 意愿尊重规则:对具备认知与判断能力的子女,其是否接受探望的意思表示应被充分尊重——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意愿系受威胁、利诱等不当干涉形成,否则应作为判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关键依据。
  2. 强制执行的边界: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对象为“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不得直接针对子女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探望权禁止通过对子女人身强制实现。

(三)探望权的合理行使方式

探望权行使应遵循“协商优先、方式平和、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强行探望(尤其是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本身可能构成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侵害,直接触发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

三、本案焦点评析

  1. 何某行为的违法性:何某指使他人强行带离董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探望权行使的协商与尊重原则,已对董某心理状态及生活秩序造成客观干扰,属于“方式不当”的典型情形。

  2. 董某诉请的审查逻辑

    • 举证责任:董某作为原告主张中止探望,需举证证明何某的探望行为(方式、频率、后果等)已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不良影响。仅以“影响学习”为由证据尚不充分,需结合具体损害后果(如持续恐惧、学业显著下滑)综合判断。
    • 法院裁量标准:法院需审查证据是否达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要件。若何某的粗暴探望方式被证实,且已导致董某产生持续心理恐惧、学业严重受影响等后果,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探望。
    • 法益平衡原则:何某的探望权虽为法定权利,但行使必须合法合理。法院裁判需平衡父母探望权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的冲突,核心标准始终是子女利益最大化

本案核心启示在于:探望权并非父母的绝对权利,其边界系子女的身心健康。当行使方式异化为强制或滋扰时,权利将受到法律限制。对具备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司法的充分考量。父母行使探望权应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合意,以文明、法治方式维系亲情,而非以强制手段加剧家庭裂痕。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