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22-05-30

继父母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逻辑与实践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18611436655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案情与争议焦点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李女士婚前育有一子小丁(随双方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9年,李女士因婚姻矛盾离家出走,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期间王先生独立承担小丁的抚养、教育职责,双方形成深厚感情。2021年李女士返回并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小丁抚养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继续抚养,小丁亦明确表示愿随王先生生活。

争议焦点:生母离家期间与继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在离婚时能否获得继子女抚养权?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认定与效力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核心并非婚姻关系本身,而是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是判断权利义务的法定前提。

(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列举式规定,司法实践通常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1. 经济与共同生活基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且继父母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教育费;
  2. 生活照料与教育实质:即使费用主要来自生父母,若继父母长期实际承担生活照料、教育辅导等职责,亦构成抚养教育关系。

(二)拟制血亲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 《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消除,离婚后仍享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

据此,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抚养权与义务。

三、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确立了核心规则: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该规则可拆解为两层逻辑:

  1. 一般原则:抚养权优先归生父母,以维护亲子关系的天然性;
  2. 例外情形:若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且该安排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则可突破一般原则——此例外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直接体现。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与结论

结合事实与规则,本案的法律推理如下:

  1. 抚养教育关系已成立:2019年至2021年期间,王先生独立承担小丁的抚养、教育及生活照料义务,完全符合“长期共同生活+实质抚养”的认定标准,双方已形成拟制父子关系。
  2. 生母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李女士离家期间长期缺位,未承担抚养职责,母子感情疏离。
  3. 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要求
    • 王先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
    • 小丁作为具备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其随王先生生活的意愿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4. 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维持小丁与王先生稳定的抚养关系及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与成长。

结论:王先生的抚养权主张兼具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五、典型意义与规则延伸

再婚家庭离婚时,抚养权归生父母是常态,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生母主动放弃抚养职责,导致继父成为事实上的“主要抚养人”。此时法律允许继父母取得抚养权,既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践行,也是对事实抚养关系与情感联结的法律认可——这一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中平衡“自然血亲”与“事实抚养”的冲突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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