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0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房产分割的司法认定与实务指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房产分割的司法认定与实务指引

一、引言

婚恋关系中,共同购置房产常被视为情感稳定的表征,但未缔结婚姻即分手时,房产分割、出资返还等争议极易发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审理核心聚焦两点:

  1. 双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2. 一方支付的款项是否明确指向购房目的。

被告常见抗辩理由包括“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系情感赠与”。司法实践中,若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且转账能与日常开支明确区分、确属购房款性质,通常支持出资方的返还请求。

二、典型案例研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起同居,2021年5月举办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同年8月关系破裂,刘某搬离。

同居期间,孙某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购置丰台区88.5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12万余元),首付款94万余元,余款218万余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2023年9月,刘某诉请孙某返还其支付的首付款82万元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304,933元。

(二)诉辩主张

原告刘某: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累计转账149万余元,其中82万元用于支付首付,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转账30.4万余元用于偿还房贷,要求全额返还。

被告孙某

  1. 82万元中9000余元用于共同生活,非全部首付;
  2. 30.4万元中仅16.5万元用于还贷,其余为共同开支;
  3. 刘某曾出具《保证书》,承诺将房屋赠与孙某并放弃索回首付款,故该款不应返还。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刘某与孙某以结婚为目的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于孙某名下的房产,属一般共有财产。

  1. 82万元首付款:刘某转账记录足以证明用于首付,孙某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但无证据,故支持返还82万元;
  2. 30.4万元还贷款:孙某自认16.5万元用于还贷,法院予以确认;剩余部分因刘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用途为还贷,仅支持返还16.5万元;
  3. 《保证书》效力:该文件系恋爱期间出具,具有情感维系目的,非规范的法律赠与或分割协议。双方结婚目的未实现,若支持赠与成立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孙某抗辩不予采纳。

三、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一)同居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

若一方否认同居关系,法院将审查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关键证据包括:

  • 书面凭证: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载有双方姓名或同一地址的水电燃气缴费单据;
  • 电子证据:微信、短信中涉及共同居住的表述(如“回家”“一起住”等);
  • 证人证言:共同朋友、邻居关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证言。

(二)购房款性质的证明与区分

法院仅支持返还明确认定为购房款的金额,出资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风险防范建议:

  1. 转账规范化:支付首付、房贷等大额款项时,采用银行转账等可留痕方式,并备注“用于购买[房屋地址]首付款”“用于偿还[房屋地址]房贷”;
  2. 证据系统化:妥善保存转账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佐证款项用途,避免单纯口头约定。

(三)恋爱期间“承诺”的法律性质

恋爱期间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文件,通常被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接受方主张赠与有效不予返还的,一般难以获法院支持。

(四)诉讼策略:主张产权份额优于债权

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时,出资方应优先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产权份额,而非单纯返还购房款。理由:

  1. 债权风险:主张返还款项可能面临对方无履行能力或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
  2. 物权保障:主张产权份额后,可申请异议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防止对方诉讼期间擅自处分房产(如出售、抵押),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若仅主张债权,则无法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异议登记。

四、法律依据索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审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以下顺序处理: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个人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
    •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收益等,按出资比例分割,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程序;
    •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份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出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结语:同居伴侣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重大财产的归属与出资性质,并留存证据——此举非对情感的不信任,而是对合法权益的理性保护。明晰权责规则,是维系关系稳定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