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9

丧葬费、抚恤金与死亡赔偿金分割实务指引

曹晓静

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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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始终秉承“走专家型道路,做专业型律师”的理念。曹晓静律师任职主任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以家业与企业双轨并行,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超高净值家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言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常因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产生争议。本文旨在厘清上述款项的法律性质、权利主体及分割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提供系统性法律指引,以解决此类纠纷。

一、概念界定与规范依据

1. 丧葬费

  • 定义:用于弥补死者丧葬事宜合理支出的经济补偿。
  •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

2. 死亡抚恤金

  • 定义:国家或单位向死者近亲属发放的,兼具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功能的款项。
  • 规范依据:同上引《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3. 死亡赔偿金

  • 定义:侵权行为致自然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费用。
  •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法律性质与权利主体

核心定性:非遗产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均产生于自然人死亡后,不属于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故非遗产,不适用继承编规则分割。

权利主体与共有属性

权利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款项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依法请求分割。

三、分割原则与司法实践

1. 丧葬费:专款专用与结余分配

基本原则:优先用于实际丧葬支出,结余部分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 情形一:实际支出≥丧葬费
    处理规则:丧葬费归实际垫付人所有,无需分割。
    案例索引:夏某1与夏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认定夏某2支出的丧葬费用已超丧葬补助金,判决其无需返还。

  • 情形二:丧葬费扣除实际支出后有结余
    处理规则:结余部分在近亲属间分配;垫付人需对超额支出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王某1等与王某3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仅确认王某3提交有效票据的2585元支出,扣除后剩余11001元由继承人分配。

2. 死亡抚恤金:抚恤性质与酌定分配

基本原则:现行法律未明确普通人员抚恤金分配规则,法院基于抚恤目的综合酌定。

  • 考量因素: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生活来源依赖度及精神损害程度等。
  • 案例索引:杜某1与杜启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以原告尽主要扶养义务为由,酌情判令其分得40%抚恤金;其余子女各分得12%,并将丧葬费判归负责丧葬事宜的原告。

3. 死亡赔偿金:补偿性与公平性并重

基本原则:不适用法定继承平均分配,需结合权利人与死者的生活紧密性、经济依赖性、现实需求分配,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 特殊款项扣除:若生效文书明确死亡赔偿金包含特定权利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部分应先行扣除,不纳入共有分割范围。
    案例索引:郑某与王某3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先扣除归属王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分割剩余赔偿金。

  • 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多分:对死者承担较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可酌情多分。
    案例索引:郭立亮与王福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院以王万云、王福祥对死者尽较多扶养义务且共同生活为由,判令其多分。

结语与建议

丧葬费、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核心是平衡近亲属的利益与情感。争议发生时,建议:

  1. 优先协商:基于家庭伦理与亲情,寻求内部和解;
  2. 固定证据:留存丧葬支出票据、扶养关系证明等材料;
  3. 依法诉讼: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由法院结合案情裁判。

妥善处理此类款项分割,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亦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之必需。